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沙湾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被告人朱某乘坐新疆某运输公司司机苏某驾驶的普通客车从奎屯市返回沙湾市。车辆行驶中,被告人朱某因送客及车费问题与苏某发生争执,用手掐其脖子推搡,致使该客车发生摇晃偏移,后驾驶员苏某紧急刹车停靠至高速公路应急通道。
法院判决
经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朱某在客车行驶中掐驾驶员脖子,导致车辆摇晃偏移,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结合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来,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打击有了更明确、更有力的依据。公交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因其乘载着众多乘客,安全驾驶是保障乘客和道路安全的基石。发生司乘冲突时,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还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
法院提示
新疆沙湾市人民法院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遵守秩序,文明乘车。若与司乘人员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意气用事或采取过激甚至暴力行为。您的一时冲动,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您对法律的一次漠视,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共同敬畏法律,守护规则,为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公共交通环境贡献力量。(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