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致一级肢体残疾,可以多分遗产吗?

摔伤致一级肢体残疾,可以多分遗产吗?

一男子在给自家农田浇水时摔伤,经鉴定构成一级肢体残疾。父亲去世后,该男子以自己是残疾人为由,要求多分遗产,而其他继承人均不同意。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依法认定一级肢体残疾属于无劳动能力,进而判决该男子对其父亲的遗产享有55%的继承份额。

李某与伍某婚后共生育二子一女,即长子伍大、次子伍二、小女伍三(均已成家)。伍大与妻子均系农民,靠种地和种果树维持生计。2022年11月,伍大在给自家农田浇水时摔伤。伍大摔伤后,伍大的妻子承担了家里所有的农活和家务,同时还要照顾瘫痪在床的丈夫。米易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载明:伍大的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等级为一级。2025年5月12日,伍某因病去世。伍某生前在银行有存款共计89388.31元。李某起诉要求分割伍某的遗产89388.31元。伍大认为,自己是残疾人,已经瘫痪在床,自己应当多分遗产,而其他继承人都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平均分配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伍某的银行存款其中一半为李某与伍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才是伍某的遗产。伍大因摔伤构成肢体一级伤残,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院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基本情况,酌情认定伍某的遗产的分配比例为伍大55%、其余3名继承人均为15%。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见,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残疾人并不是一定能多分遗产,要是残疾人有劳动能力,并且生活不存在困难,那就不能因为残疾,就要求在遗产分配时多分;只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才应当予以照顾,并且前提是该残疾的继承人是享有继承权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既考虑到了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又避免了对其他继承人不公平的待遇。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本案中,伍大的情况应依法认定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王锡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