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终于拿到了,四年的官司总算有了圆满结果,谢谢检察官和法官的耐心调解!”2026年新年伊始,拿到和解款项的李天亮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张立方递上了撤回监督申请的书面材料。这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仍未平息的民事纠纷,在检法机关的协同发力下实现实质性化解,成为新时代司法机关践行“以和促调、调抗结合”理念的生动注脚。
时间回溯到2021年1月,经朋友介绍,李天亮来到王金辉的石料加工厂合作加工砂石,双方约定以王金辉名义将砂石销往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2月8日,鑫源公司将213243元货款打入王金辉个人账户,王金辉当日向李天亮支付13万元后,剩余款项的分配问题引发争议。李天亮认为王金辉应支付剩余砂石款68578.03元并返还预付款2万元,而王金辉则反诉要求李天亮支付加工费、税费等共计71808.52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灵宝市法院一审期间,王金辉提交了鑫源公司出具的《证明》,主张213243元货款中包含案外人周大兴14664.97元砂石料款。法院采纳该证据,扣除相关费用后判决王金辉支付李天亮11936.71元。这一结果让李天亮难以接受,他拿着一审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获取的书面证据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未采信其合法取证的材料,反而认定虚假证明,存在偏袒情形。三门峡市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亦被裁定驳回。2025年11月,满怀委屈的李天亮向三门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坚决要求纠正原审事实认定错误。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张立方并未简单审查卷宗,而是秉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细致梳理原审诉讼材料。审查发现,双方提交的多份来自鑫源公司的证据存在矛盾,尤其是王金辉提交的关键《证明》真实性存疑,这一疑点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为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按照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三门峡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三名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听证员参与评议。
听证会上,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王金辉承认了鑫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系其自行打印的事实。三名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该《证明》与其他书面证据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认定案涉款项包含周大兴14664.97元砂石料款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依法监督。听证员的分析意见为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让案件处理更加公开透明。
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官驱车前往三门峡监狱找到案外人周大兴核实情况。周大兴回忆,其曾口头委托鑫源公司将10万元砂石款支付给王金辉用于偿还加工费,且有单独财务手续。根据这一线索,检察官调取相关财务凭证,发现王金辉于2021年2月8日向鑫源公司出具的10万元领条,明确备注“周大兴款项”。新证据的出现,足以推翻原审关于周大兴款项金额的认定,案件符合监督条件。
“法律监督不是简单的‘一抗了之’,而是要真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三门峡市检察院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启动听取原审法官意见工作机制,就新证据情况向三门峡市法院主审法官侯杨反馈。侯杨法官充分认可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同时提出,案件争议金额不大,当事人已历经四年诉讼,若单纯启动再审程序,可能加剧矛盾对立,增加当事人诉累,建议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
检法双方达成共识后,一场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随即展开。检察官多次与李天亮沟通,劝说其“打官司是解决问题并非置气,双方要互相体谅,消除矛盾”;法官则向王金辉释法明理,告知其提交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新证据足以改变原审认定,继续诉讼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经过检法人员的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正视纠纷本质。最终,王金辉同意返还相应款项,李天亮也放弃部分诉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想尽一切办法,调动所有力量,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达到双赢多赢共赢,从而实现息诉止争的监督质效。”三门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占军表示。近年来,该院立足民事检察职能,建立健全检法协同化解矛盾机制,并通过公开听证、调查核实、联合调解等多元举措,让法律监督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这起2026年首例检法协同化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仅纠正了原审事实认定错误,更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方式终结了纷争。从当事人怒而申请监督到最终握手言和,背后是司法机关从“监督纠错”向“纠纷化解”的理念转变,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司法体制的生动实践。在新时代司法理念指引下,三门峡市检法机关正以协同履职的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司法温度温暖人心。(王飞 张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