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亲友之间或生意伙伴间的资金往来常有发生,民间借贷成为许多人解决资金周转的重要方式。可是一旦发生纠纷,仅凭银行流水和形式上的借条,并不足以完全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法院在审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时,常常需要深入审查资金来源、双方经济能力、转账行为是否合乎常理等因素,才能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2026年1月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间,原告乔某先后十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某公司转账,累计金额达620余万元,每次转账后,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格式统一的打印借条(载明借款人、借款时间、出借人、借款金额)。这些借条中,部分加盖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部分加盖公章由财务人员签字,另有部分加盖的是公司财务专用章。从表面上看,转账总额与借条载明金额能够相互对应。此外,原告乔某曾系被告公司的原股东。后因还款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17.3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阳店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首先,关于款项是否交付,双方经查,明确有与借条印证的款项从原告方流向被告某公司账户或者关联账户。其次,是否具有借贷的合意。一方面,案涉款项不是原告的自有资金,大多来源于案外人张某,原告仅起到“桥梁”的作用,且案涉款项数额巨大,原告乔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自身具有出借相应资金的能力;另一方面,被告某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王某之间,及其他案外人之间,均有转账,且转账的款项不包含在本案案涉款项之中,各方资金来往密切且相互交错,无法区分,所以原告乔某将案涉十份借条所载明款项,从繁杂的转账数额中分离列出,并形成了借条,将其他的转账排除在本案的款项之外,并不符合常理。故原告起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遂依法驳回了原告乔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借。实践中,除须留存好款项交付凭证外,在签订借条时也应尽可能完善内容,明确借款日期、还款期限、交付方式等要素,签署环节应力求规范,避免出现签章不一或其他形式瑕疵。同时,借款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通过从金融机构或网贷平台套取资金后转贷牟利,此类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也可能导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从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杨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