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停车挡路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三名被告当庭向原告夫妻赔付赔偿款,一场持续数月的矛盾得以妥善化解。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法院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也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据了解,马某与玉某等三人因车辆停放挡路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双方争执不断升级。在激烈争吵中,三名被告情绪失控,动手殴打了马某。冲突过程中,马某身心遭受双重打击。
事发后,当地公安局依法对玉某等三人作出了罚款及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然而,当原告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与三名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时,三名被告均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12月16日,马某夫妻二人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名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共计4.9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这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仔细梳理案情,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冲突发生时,马某正处于孕期,因被打而出现先兆流产现象,随后进行了保胎治疗。这一情况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紧迫和敏感。
承办法官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向三名被告阐明法律责任以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等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另一方面,引导原告理性主张诉求,法官耐心向马某夫妻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要求,引导其合理确定诉求金额,既保障合法权益,又避免诉求过高影响调解进程。针对马某孕期受损的特殊情况,法官特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马某因冲突导致先兆流产并接受保胎治疗,身心遭受较大创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法律依据。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和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逐渐打开心结,对立情绪明显缓和。三名被告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名被告分别向原告马某赔付1000元,合计300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三名被告当庭将赔偿款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遇事冷静处理,依法解决纠纷。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摩擦和矛盾,但一定要保持冷静理智,通过协商、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动手打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导致民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多重法律后果。
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如本案中的孕期妇女,伤害后果可能更加严重,行为人将面临更重的法律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海米萨·木沙江 阿德列提·阿布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