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骑马体验出意外致伤 法庭调解化纠纷促赔偿

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骑马体验出意外致伤 法庭调解化纠纷促赔偿

2025年12月11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因骑马体验活动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深入细致地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5年6月,原告李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看到博主发布的骑马体验视频,遂通过私信联系并添加微信,咨询并预约骑马体验。李某按对方要求支付了100元押金。在体验活动结束返回途中,博主协助李某上马后,在解自己所骑的马的缰绳时操作不当,导致自己所骑马匹受惊抬蹄,将已上马的李某踢落,造成其受伤。李某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侧肱骨骨干骨折、右侧肩上和上臂肌肉损伤、右侧上臂桡神经损伤等。后查明,带领李某骑马体验者为阿某甲,马匹实际所有人为阿某乙。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5年12月4日,李某将阿某甲、阿某乙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8062.42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迅速展开工作。法官首先仔细审核材料,厘清原告李某因本次受伤产生的各项实际损失诉求,同时聚焦两被告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及责任争议点。为充分了解双方立场,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单独沟通,沟通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其诉求,详细释明诉讼程序、举证责任及相关风险,引导其理性评估诉讼成本与实际损失。对两被告阿某甲、阿某乙,法官结合案情,重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通过释法,帮助两被告认识到自身在事件中存在的过错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缓和了其最初的抵触情绪。

在双方对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有清晰认识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针对赔偿金额的差异,法官逐项分析损失构成的合理性与法律依据,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及人情事理多角度进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阿某甲、阿某乙共同向原告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两被告于调解当日当庭各支付10000元,剩余30000元由被告阿某甲负责,于2026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李某付清。

法官说法:

提供骑马、探险、培训等具有一定风险性体验服务的经营者或组织者,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完善防护措施,加强人员操作培训,切实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参与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消费者在选择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验活动时,应尽量选择资质齐全、口碑良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的经营者。在活动前,应充分了解活动风险,遵守安全规定,主动要求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和防护装备。若在活动中权益受损,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依法理性维权。(弟里胡玛尔·于苏布江 阿德列提·阿布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