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天抓只野鸡尝尝?当心违法!——新疆伊宁市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狩猎案

冬天抓只野鸡尝尝?当心违法!——新疆伊宁市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狩猎案

12月29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公安局民警查处一起非法狩猎野鸡案。

野鸡,学名环颈雉,又名雉鸡,主要栖息在山地与丘陵的灌木丛、草丛中,善于奔跑、飞行速度较快,飞行距离不远。为本地物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12月29日21时许,伊宁市公安局民警在日常执勤中,发现一辆越野车停靠在农田附近。正当民警准备停车上前查看时,坐在车上的群众看见警车和民警后,十分紧张。经对车辆检查,民警发现车内一行三人正在猎捕野鸡,现场查获野鸡(雄性环颈雉)1只,小刀一把、弹弓一把、8毫米钢珠127颗。

经审讯,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进行非法狩猎,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