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以羊抵债方式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以羊抵债方式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被执行人提某因生活需要,从申请执行人某镇摩托车修理店处赊购摩托车一辆,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此后数年,某镇摩托车修理店多次向提某催讨购车款,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镇摩托车修理店于2024年11月向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乌苏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提某应向某镇摩托车修理店支付购车款及利息等共计8327元。然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提某只支付了3000元,剩余5327元以各种理由推脱。

执行工作遇阻,被执行人声称“无力偿还”

执行中,经乌苏市人民法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提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足额现金和其他已登记的财产。在执行干警多次电话沟通与现场督促下,提某于2025年11月5日偿还了3000元,但表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暂无能力以现金支付剩余的2327元。

入户走访现转机,“隐形财产”浮出水面

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戳破“无力履行”的假象,执行法官利用夜间时间主动上门,经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提某家中饲养100多只羊。面对声称“无履行能力”却实际饲养百余只羊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灵活施策,在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2025年11月21日晚组织双方现场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以其两只羊抵偿剩余全部案款2327元,并当场交付。申请执行人认可接收,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及结清证明,案件圆满执结。

创新执行方式,有效破解“执行难”

针对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但持有其他财产的情况,执行法官未拘泥于传统强制手段,而是立足实际情况,通过入户排查发现并处置被执行人刻意隐瞒的财产,有力戳穿了其逃避执行的企图,为类似“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该案的顺利执结既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体谅被执行人的现实困难,让双方当事人共同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温度。(沙合娜依·赛历阿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