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法院:车祸背后的温情调解 法与情的“最优解”

湖南省桃源法院:车祸背后的温情调解 法与情的“最优解”

近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一场充满温情的对话拉开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的序幕。最终,在法官的斡旋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维护了伤者陈某的合法权益,也为困境中的琚某卸下重担。

2024年10月,外卖员琚某骑电动车在送餐途中将陈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琚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琚某受雇于李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经营的桃源某公司,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被注销。事故发生时,桃源某公司为琚某送餐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事故险,琚某骑行的电动车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陈某将琚某、李某、刘某甲、刘某乙、甲保险公司诉至桃源法院,要求共同支付赔偿款17万余元。承办人收案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追加乙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开庭时,琚某对自己撞伤陈某十分懊悔,称自己刚毕业找不到工作,无奈当外卖员,没想到第一份工作没干几天就出事,无力承担巨额索赔,急得掉下了眼泪。

承办人深受触动,对各方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建议两家保险公司积极担当,争取在保额内足额赔偿。

原告陈某动了恻隐之心,主动提出了15万元的调解方案。两家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同意在职权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向公司争取调解方案。

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甲保险公司赔偿115 000元,由乙保险公司赔偿35 000元,诉讼费由陈某自愿承担,琚某在该案中未承担费用,该案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保险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不在承保范围内,往往需要事故责任方自行承担。案件中系因原告主动放弃该部分诉讼请求,导致肇事方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事故,真诚友好的沟通有利于解决纠纷。(周宏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