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法院:突发疾病离开事故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法院:突发疾病离开事故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2025年4月,聂某驾驶货车与李某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后聂某配合等待救护车,期间突感不适,交代儿媳朱某留守配合交警后就医,后经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桥脑左前侧占位。交警到场后,经朱某协助核查证件,因聂某离开事故现场且联系不上,认定聂某肇事逃逸。李某住院期间产生多项损失,保险公司垫付1.8万元,聂某家属垫付1.5万余元。李某起诉索赔,保险公司以聂某逃逸主张商业险免责,聂某辩称系突发疾病离开,不构成逃逸。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逃逸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客观行为、逃避法律追究三个核心要件。机动车驾驶人事故后积极履行抢救、护场义务,因突发重大疾病紧急就医离开现场,且委托家属留守配合调查、垫付费用,无逃避责任主观意图的,不构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得以“驾驶人离开现场”主张商业险免责,应在保险限额内担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聂某事故后未立即逃离,协助抢救伤者,委托家属留守配合调查且垫付费用,无逃避赔偿意图;就诊记录等证实其离开系突发疾病需紧急就医,不构成肇事逃逸,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不能仅依据“离开现场”单一行为。驾驶人事故后负停车、护场、抢救、报告义务,但该义务并非要求始终坚守现场,存在合理事由且不影响事故处理、不逃避责任的短暂离开,不应认定为逃逸。本案中,聂某履行了初期救助义务,离开系因紧急疾病,且委托家属留守配合、垫付费用,无逃避责任行为,符合“合理离开”情形,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主张不成立,应依法担责。(吕纪春 王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