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向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莎车某公司依法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其积极履约行为给予正向激励。这也是莎车县人民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创新举措。

此前,莎车某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莎车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莎车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向王某给付了全部款项。2025年12月,莎车某公司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求助,其在办理银行贷款时担心涉诉信息导致其贷款审批受阻,希望法院帮助解决其顾虑并提交了其自动履行的相关材料。经核实确认,莎车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后,莎车法院为莎车某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其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守信行为“背书”,消除其在涉公司信用领域可能遭遇的障碍,助力其重塑社会信用与形象。
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是莎车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具体实践,通过对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行为的认可,对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具有正向激励作用,促进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同时进一步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加快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自动履行证明书》?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指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其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
《自动履行证明书》有何作用?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正面回应,正向激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有利于化解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款等方面的阻碍,助其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从而引导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思想。
如何申请《自动履行证明书》?
经调解或判决案件,在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可提交全部履行的证据材料及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法官核实后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李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