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城说法——“甜蜜”的陷阱:一辆开不走的名下之车

红城说法——“甜蜜”的陷阱:一辆开不走的名下之车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恋爱时赠车登你名,分手后车贷找上门?当一份昂贵的礼物伴随着一份沉重的贷款一同登记在你名下时,是“惊喜”?还是“陷阱”?近日,万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为你揭开“借名购车”背后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黎某(男)与袁某(女)原系恋人关系。

2023年9月,黎某为履行恋爱期间承诺,首付购买大众牌轿车一辆并登记于袁某名下。黎某以其不便办理贷款为由要求以袁某名义办理车贷,双方签订《履约书》,明确车贷由黎某负责偿还。之后,袁某以其名义办理车辆按揭贷款16万元,共分60期偿还。购车后,黎某将车辆开走,并通过向袁某转账方式按期偿还了前12期车贷。

2024年4月,二人分手。

2024年10月起,黎某停止偿还贷款。袁某为避免逾期、维护个人征信,自行偿还了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7期贷款共计2.2万元。截至2025年4月,尚欠贷款本金1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袁某认为自己受骗,遂诉至法院,要求黎某归还已代偿的贷款本息。

法院判决:

万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的法律权属认定。黎某虽将车辆登记于袁某名下,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涉案车辆自购买后始终由黎某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从未完成向袁某实物交付,因此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与此同时,袁某在购车及贷款过程中从未作出共同出资的意思表示,也认可车辆归被告所有,而在二人恋爱关系终止后,黎某仍持续偿还贷款并占有车辆,因此足以认定黎某名为赠予,实为借名购车,黎某是车辆实际权利人。

基于以上,涉案车辆债权债务应归于黎某。据此,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决黎某返还袁某垫付的车贷本息2.2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法律尊重意思自治,但更注重事实真相。恋爱期间“借名购车”是否系赠与行为,还需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购车款的给付方式、车辆实际占有使用等方面综合认定。“借名购车”潜藏重大法律风险,对名义车主可能面临债务追偿、征信受损、车辆违章、交通事故担责等困境;而实际车主可能面临财产归属不明、车辆被查封扣押拍卖等风险。

恋爱关系中,应树立正确的感情观。面对“你出名、我出钱”的提议,务必慎之又慎,别让一时的决定,成为长久的负累。(何娇 杨珺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