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为基,善治为标: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平衡之道

理性为基,善治为标: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平衡之道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专门部署,强调要促进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是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主动认罪认罚情形,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有揭发立功情形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并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单前置或复制,而是在监察权运行框架下作为一项兼具实体与程序意义的专门设计,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一、理性的制度设计蕴含反腐治理的大智慧

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超越了简单的“宽”或“严”的二元对立,在“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治方针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实践。

情形法定,适用限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第34条和第35条对该制度适用做出了两个“双重限定”:一是“自愿+法定”的条件限定,划定了一个相对狭窄且清晰的范围。该制度只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特定涉案人员中“主动认罪认罚”的部分,且必须叠加符合“自动投案”等四项法定情形之一。二是“程序+建议”的适用情境。该制度的启动需经集体研究和上级批准,且建议内容须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方向而非其他。

连攻带防,以柔克刚。该制度的核心价值首先在于提升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现阶段职务犯罪调查面临的是证据发现难、言词证据依赖高的突破困境。特别是在金融、政法等领域的系统性腐败案件查办中,口供仍然是案件推进的关键突破口。通过设定明确的激励预期,能够有效激励被调查人主动交代问题、提供关键线索,成为案件破僵、突击破防的利器。

宽严相济,由外及里。该制度可以使得冰冷的法条传递出治理的温度。一方面,通过政策的感召力软化被调查人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以一种带有价值导向的司法评价,为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退赃挽损者提供了明确的法治化出路。它向全社会昭示:反腐败并非仅有冰冷严惩一途,对于迷途知返、竭力弥补者,法律留有温度与余地。这种导向有助于教育、挽救干部,修复政治生态和社会信任。

二、现实的实践张力暴露制度落地的硬梗阻

将“法律文本”转化为“治理效能”并非坦途。在实践中,权利保障不足、衔接标准不一、基层适用谨慎等问题逐渐浮现,构成了制度落地的现实梗阻。

使权利充分告知从“形式”走向“实质”。制度的有效运行,以被调查人清晰知晓并理解其权利为前提。然而在实践中,“重调查突破、轻权利告知”的现象仍不鲜见,这导致被调查人极可能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选择,使得本应作为“权利”的从宽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由调查机关主导的“权力”,让“拉一下”变成“推一把”。

将监法衔接标准从“差异”走向“统一”。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最终需经检察机关审查、审判机关确认。然而,双方对“重大立功”“积极配合”等核心要件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理解差异。例如,监察机关可能更注重线索对突破案件的即时价值,而司法机关则更坚持稳定、统一的量化或影响力标准。这种标准的不一致,容易导致监察建议在司法环节被搁置或打折,既影响办案效率,也损害了制度的权威性,容易从“舞台剧”变成“独角戏”。

让基层适用心态从“畏难”走向“敢为”。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相对具有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基层办案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常面临“不敢用、不会用”的困境。一方面,“从宽”的具体幅度缺乏清晰的参考标准,办案人员担心自由裁量引发“同案不同罚”的质疑。另一方面,在问责压力下,提出从宽建议被视为一种潜在的“风险”,这种“问责恐惧”使得部分人员倾向于选择习惯的处理方式,让“一根筋”变成“两头堵”。

三、精准的破局路径打通制度效能的微循环

要破解上述梗阻,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从权利保障、法法衔接、基层赋能三个维度协同发力,推动制度走向精细化、规范化运行。

筑牢“明权可用”的基础防线。权利行使的前提是清晰知情。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权利保障至少应当包含基本人权和基本诉讼权利两方面内容,前者是制约公权力的根本出发点,而后者则是公平价值的直接体现。在现行监察法规定之下,明确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启动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选择权,配套以值班律师制度等共同发挥作用,是针对性解决律师帮助权短期缺位现状的可行之策。

打通“监司衔接”的关键堵点。一方面需要消除标准的分歧,另一方面可以在监察从宽处罚建议的内容上做调整,加写监察机关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态度,使其更具有制度衔接的指向性。这样的调整还有助于将监察机关所具有的较强政治属性和职权色彩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呈现,对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就有关事实认定和制度适用问题进行沟通同样具有促进作用。

激活“敢用会用”的实践动能。截至目前,各地对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适用和探索有限,缺少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回应仍是限制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有效运转的一个主要原因。当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与制度定位、适用范围与权利保障、监督制约与监检衔接等内容得到具体规范,一定能使得规定背后的价值从“文字”走向“现实”。

结语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从精密的文本规范走向生动的治理实践,不仅是对其内在逻辑与价值的检验,更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跨越。这一过程,深刻映射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追求公正、效率与适配性中的自我完善。当前,通过夯实权利保障、统一法法衔接、赋能基层实践来破解梗阻,正是激活其预设功能的核心路径。展望未来,这项制度的成熟与深化,必将成为法治反腐进程中一个彰显理性与智慧的治理注脚,一个兼具原则刚性与实践弹性的中国方案。(薛琪洪 王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