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巧解“化肥款”当场履行促和解

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巧解“化肥款”当场履行促和解

种植时赊欠化肥款,秋收时却以庄稼收成不好为由拒绝支付赊欠的化肥款,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户与商家之间的化肥买卖合同纠纷。

胡某在昭苏县某乡镇销售化肥。2025年4月13日,谢某向胡某购买化肥12吨,谢某承诺在2025年8月之前支付化肥款33,400元,但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谢某未按约定支付化肥款。胡某多次催要,谢某却以庄稼收成不好、化肥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11月20日,气愤之下的胡某将谢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谢某支付拖欠化肥款33,400元。

“你凭什么说我的化肥有问题!”

“今年的收成不好,肯定与你的化肥有关,我要鉴定!”

面对剑拔弩张的二人,喀夏加尔人民法庭法律咨询专家、承办法官古丽尼沙·对山在掌握案情后带领双方当事人去现场,了解庄稼生长的环境、土壤、出苗后的杆径,询问谢某葵花种植以及生长后的气候、灌溉、种子质量、日照等多种情况,与周围种植人交流,对庄稼收成情况进行对比。同时,认真查看胡某关于化肥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手续,经查胡某的该批化肥,因一时疏忽未经过质量检测。

11月27日,在喀夏加尔人民法庭内,法律咨询专家、承办法官古丽尼沙·对山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耐心倾听胡某的诉求,理解其作为化肥销售者在化肥款无法收回的无奈,但也告知胡某在销售化肥前未经过质量检测环节,对庄稼收成的好坏具有潜在的风险。并从商业信誉和长期经营角度出发,劝说胡某换位思考,体谅农户种植不易。

承办法官向谢某释明庄稼生长和收成情况事关多种因素,单方面认为是化肥质量问题,不足以证明庄稼减产减量,若没有直接证据,无法认定为化肥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且使用同批次化肥的农户也未反映有庄稼减产的情况。谢某若认为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向其分析继续拖欠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最终,在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法律咨询专家、承办法官古丽尼沙·对山的耐心劝说和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胡某在33,400元的化肥款中减免了7000元,谢某同意支付26,400元,并当场支付给胡某。(娜孜叶尔柯·叶尔布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