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人民法院:五人集结“打野” 扣响扳机换刑期 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罚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人民法院:五人集结“打野” 扣响扳机换刑期 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罚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非法狩猎罪判决被告人康某、杨某、江某、施某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其中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对狩猎工具及猎物予以没收。

2025年3月,被告人康某、杨某、江某、施某、胡某等人在萍乡市附近水库、山上使用气枪、热成像仪等工具非法狩猎并获取麂子、白鹇等野生动物。据悉,上述区域已被当地政府划分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气枪列为禁猎工具和方法。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依法搜查出白鹇、麂子肉、竹鸡等猎获物,搜查出枪支、望远镜、小型无人机等打猎工具。另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某住所内查获其使用的猎枪一支、6枚疑似枪弹。经鉴定,被查获的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疑似枪弹是仿16#猎枪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胡某等五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胡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不仅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人类和谐共生的重要自然资源,对维系自然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大群众需强化法律意识与生态保护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捕猎、食用、贩卖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共同维护生态安全与法律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邓佳 颜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