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高效化解一起因施工挖断自来水管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恩某系昭苏县某乡居民,常年往返昭苏县和伊宁市居住生活。2025年10月底,恩某从伊宁市返回某乡的房屋住所时,发现自家两间偏房出现明显水淹痕迹,伴随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等问题。
经核实,系在推进下水管网改造工程期间,施工方挖掘机作业时不慎挖断地下自来水管道。虽紧急抢修接上水管,但施工方误将进户水管接入一条废弃的旧水管,该废弃水管直通恩某家的偏房且未设置阀门,导致持续漏水将房屋浸泡损坏。
就房屋受损的根源、相关赔偿事宜,经乡政府、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11月10日,恩某将某施工方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
案件受理后,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法律咨询专家、承办法官王洪兵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勘查,详细了解偏房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等受损部位以及自来水管道原始走向及房屋价值,实地走访周边群众了解管网改造具体情况,在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后有针对性地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法律咨询专家、法官王洪兵首先明确法律边界,下水管网改造工程属于承揽合同范畴,施工方作为专业作业主体,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施工方挖断主管道后错接废弃水管属于操作失误,直接导致恩某房屋受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妥善化解纠纷,王洪兵结合司法实践向双方释明利弊,若案件进入鉴定程序评估房屋损失,不仅耗时费力,还将增加鉴定费、诉讼费等成本,可能激化双方对立情绪,通过调解协商,既能快速弥补恩某损失,也能保障施工方工程顺利推进。
法官王洪兵从房屋管理、权责划分、和睦相处等方面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结合房屋实际受损情况、分析损失构成,逐渐缩小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分歧。
经过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法律咨询专家、法官多轮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施工方一次性补偿恩某28500元,恩某不再阻挠后续施工。双方在法庭见证下当场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