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2日,五原县人民检察院与五原县公安机关就刑事速裁案件办理进行会商(杜昕宇 摄)
广义犯罪统计数据表明,当前我国犯罪整体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呈现出“总量增加、性质减轻”的特点,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要求,轻刑案件高效办理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大局的时代命题,也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抓手之一。从传统法律文化传承来看,中国古代具有以德政来统治天下,以慎罚来指导法律适用的优秀传统;从司法实践来看,轻刑案件占比逐年提升,牵涉主要司法资源,使治罪成本逐渐增加,而基层政法机关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从现实需要来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检察机关不捕率、不诉率长期处于高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当前存在的问题,从司法理念、机制重构、职能优化、诉源治理等多维度探索本地区长期适用的轻刑案件高效办理机制,最终达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理念重塑
为了应对法治发展变化,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统筹处理好“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涉黑恶犯罪等,落实当严则严,依法追诉,从重处罚,发挥“严”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轻刑案件,落实当宽则宽,规范“宽”的适用,以宽的教育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例如,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在办理醉驾等轻刑案件中,充分考虑个案中行为人具有的“短距离接替驾驶”、驾车送医等紧急避险情形,依法对具有上述情节的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出“当宽则宽”的政策导向。同时,在全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为积极应对轻刑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带来的社会治理挑战,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顺应时代之变,履职观念也由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转变为以“教育感化 +社会公益服务+修复社会关系”为主的多元治理,将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融合在一起,围绕履职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把握做强做精检察建议刚性要求,促使犯罪嫌疑人从他律向自律转变,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治理机制重构
重刑案件办理重点在于处理实体和程序的关系,轻刑案件办理重点则在于建立健全动态、均衡的协同机制,最大限度释放司法资源。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在总体把握分流原则的基础上,精准施策,大胆探索轻刑案件高效办理的制度机制。
一是从源头上做到繁简分流。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通过简要评估案件事实、判定办理难点、案卷体量等多重因素,对新案进行“体检”后按照其简单复杂程度进行标注,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常见案件,即自动轮案办理;如证据基础薄弱、犯罪嫌疑人否认案件事实或涉黑恶案件,则确定为繁案,即刻移送至人员专业化配置更高的刑检办案组,采用普通诉讼程序办理。同时,在严格适用繁简分类标准情况下,辅之以繁案、简案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案件实时变化灵活适用,确保真正做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
二是在办理中做到轻重分离。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综合研判案件质效和流转情况,统一轻刑案件分流标准,确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为轻刑案件。一方面,在所辖基层检察院设置“轻刑案件办案组”,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轻刑案件实行集中办理,以30%的刑检部门员额检察官,快速办理了全院近80%的案件,为剩余的20%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争取了办案资源,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的实际矛盾。例如,近年来针对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类案件占比高的具体情况,各地大多在基层办案部门指定单人专门负责集中办理道路交通案件,办案力量进一步得到释放。据统计,自轻重案件分流以来,2024年至今轻刑案件每案平均办理时长同比缩短80%。另一方面,集中更多的司法资源实现重案精细化办理。通过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研讨工作机制,在市级层面成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家指导组,分片区对重大案件开展指导,必要时,可实行上下两级院同步实地阅卷,共同对重大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三是从程序上做到快慢分道。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对轻刑案件进行集约式处理。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一站式”轻刑案件治理中心,通过类案化移送、表格式审查、要点式讯问、标准化文书、集中式审理等举措,优化刑事诉讼流程,并配套建立多元矛盾化解、重点靶向治理等机制,形成集专业办理、协同治理、理论研究于一体的高效办理矩阵。另一方面,在全市范围内推动形成与公安法制大队、法院刑庭的点对点衔接机制,做到集中移送、集中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庭审、集中判决,对不同批次案件集中作出处理决定,实现轻刑案件快审快结。
监督职能优化
立足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充分实现轻刑案件治理最佳效果,回应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用好撤案监督权。立案(撤案)监督职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权之一。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在履行立案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标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约束作用,合理区分犯罪,准确识别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对于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大,祛除轻微犯罪带来的犯罪标签化结果,平衡犯罪报应功能和预防功能。
二是审慎用好逮捕权。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通过审慎用好审查逮捕权,将审查关口前移,注重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和社会危险性的审查,通过探索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避免出现“一捕了之”“一押到底”等极端情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尺度,办理轻刑案件时注重从重、加重情节,对于确有情节严重、犯罪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则落实该捕则捕,真正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精准适用不诉权。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依法准确适用不诉权,避免犯罪标签效应和附随结果,实现法治利益最大化。同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发挥审前过滤作用,将大批量的轻刑案件了结在检察环节,进一步缩短刑事诉讼流程。

2024年10月16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对四起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开庭审理(祁鹏飞 摄)
诉源治理强化
轻刑案件高效办理有赖于全社会所有成员协同参与推进,通过强化刑事司法合作、教育功能,更加和缓、文明地预防、减少犯罪,修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传递司法温度。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社会公益服务、公开听证、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形成轻刑案件办理组合拳,从源头上解决社会治理难题,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强化行刑双向衔接。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在结合本地区司法实践,延伸不起诉职权的情况下,通过构建“不起诉+非刑罚措施”模式,丰富案件办理路径,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形成检察机关与基层社会等共同参与的法治建设大格局。例如,在新的醉驾意见出台后,基层检察机关分别与属地公安交管大队、社区等单位形成公益服务协作机制,引导醉驾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参与交通宣传教育等公益服务,将公益服务成效作为其不起诉考量因素之一。同时,建立醉驾案件的行刑衔接协作机制,写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实现醉驾等轻刑案件从单一治罪向综合治理转变。
二是通过公开听证化解矛盾,以阳光司法促进司法公信。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坚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听尽听”工作要求,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案件中充分开展检察公开听证工作,把释法析疑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例如,巴彦淖尔市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为邻里关系,双方因田地纠纷产生矛盾,检察机关通过协调村委出面化解土地纠纷,引导被告人积极赔偿,检察机关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村民旁听,让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生动诠释了“从政治上看”的检察履职内涵。
三是制发检察建议,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从“治罪”到“治理”,从“办案”到“修复”,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在轻刑案件办理履职方面不断革新,在“抓前端、治未病”方面的价值日益凸显。例如,就涉恶案件中体现的恶势力集团把持基层政权的问题,向基层党委政府制发强化基层政权选举监督等建议,受到了属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进一步堵塞了基层村委组织选举漏洞,助推地方基层治理;再如,针对涉医保诈骗案件暴露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医保报销方面的管理漏洞,向医保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帮助行政监管部门强化了医保基金在日常监管、审批流程等方面的防范措施,有效织密了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体系的防护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撖莉 郭婧 朱星岩)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1月下(总第214期) 法治实践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