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征信问题“假离婚”,一方承诺“不复婚就赔偿15万购房款”,不料离婚后对方另寻新欢、拒绝复婚,这份看似“诚意满满”的财产承诺能否兑现?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以复婚为条件的财产给付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干涉婚姻自由,依法认定无效。

案情回顾显示,袁某与王某结婚十余年,虽无子女但感情尚可。2023年4月,因袁某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无法顺利购房,二人协商以“假离婚”方式规避该问题。办理离婚手续前,王某为打消袁某顾虑、表复婚决心,专门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2024年3月前复婚,若未复婚则赔偿袁某购房款15万元”。拿到承诺后,袁某同意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王某不仅未按约定购置房屋,也未提及复婚事宜,反而开启了新的恋情。袁某多次挽回婚姻、提出复婚请求,均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眼看婚姻无可挽回,袁某遂向博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按承诺书支付15万元赔偿款,弥补未能复婚的损失。
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以复婚为条件的赔偿承诺是否有效”。袁某声泪俱下陈述了两年来挽回婚姻的曲折经历,坚决要求王某履行承诺支付赔偿;王某当庭表示暂无支付能力,但同意复婚。但袁某认为,王某此时同意复婚是为逃避赔偿义务,且其已有新的感情生活,婚姻已无挽救必要,故明确拒绝复婚,坚持要求支付赔偿款。
博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当事人有权基于本人意志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他人干涉和强制。离婚、复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但若将婚姻缔结与金钱利益强制绑定,以财产给付为条件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则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精神。本案中,王某出具的承诺书以“复婚”为前提约定财产赔偿,本质上是以金钱利益作为婚姻自由的代价,既对相对人形成不当心理约束,也违背了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袁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指出,婚姻关系绝非商事交易的筹码,不能将人身关系承诺作为财产分割的附条件条款。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达到特定目的,在离婚时约定 “复婚返利”“不复婚赔偿”等类似条款,看似是“意思自治”,实则侵犯了婚姻自由的核心权利,这类协议往往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此案警示广大群众,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应基于真实情感与自愿原则,切勿以金钱捆绑婚姻,否则不仅难以实现预期目的,还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法律风险。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需依靠双方的信任与责任,而非附加金钱条件的协议约束。唯有坚守法律底线、尊重婚姻自由,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守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尊严。(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