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的深度迭代与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正深刻重塑法治运行的底层逻辑,推动司法监督领域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型,这一趋势在检察监督体系中体现为“数字检察”战略的全面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明确提出,要“以数字化手段破解公益诉讼办案难题,推动监督模式向智能化、精准化升级”。
然而,数字检察的理论体系尚未完全成熟,其核心内涵,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数据聚合、算法优化、智能协同实现法律监督的“质效双升”仍需进一步理清。尤其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该制度兼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属性,在当前实践中仍面临线索发现滞后、调查取证成本高、监督精准度不足等痛点,而数字技术的优势尚未与这些需求形成深度耦合。
一、数字赋能与行政公益诉讼
(一)数字检察的核心内涵界定
数字检察并非单纯的“技术+检察”叠加,而是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算法模型为支撑,整合检察监督资源、重构监督流程的新型法律监督形态。检察数字化转型是涵盖案件受理、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全业务环节的系统性变革,旨在通过技术赋能提升法律监督的效率与公正性。实践中,数字检察已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展现效能:2021年,广东省蕉岭县检察院搭建起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创“数字科技+公益诉讼”双融合模式。该平台通过数据采集与智能分类技术,快速捕捉并推送环境污染案件线索,为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链接
传统法律监督模式往往以个案监督为主,依赖案件“上门”或当事人申请、控告,这种方式不仅效率低、覆盖面窄,而且常常监督滞后于问题发生。行政公益诉讼兼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双重属性,其运行需求与数字检察的技术优势天然耦合。从机制层面看,2021年浙江省检察机关率先提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化办案思路,并在次年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这一思路恰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方法论支撑。
从现实价值看,数字检察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赋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破解数据壁垒,整合行政机关履职数据,如环境监测、市场监管数据等,为公益受损线索发现提供数据基础;其二,降低取证成本,依托卫星遥感、传感器等技术证据,减少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的人工取证误差;其三,强化监督精准度,通过算法校验行政履职合规性,避免“监督盲目性”,这种赋能从本质上契合“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
二、传统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困境与内在局限
(一)线索发现:渠道单一与响应滞后双重制约
传统行政公益诉讼的线索发现机制呈现“渠道单一化、响应滞后化”特征,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移送、群众举报以及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附带发现,这种被动式线索供给模式存在明显局限。一方面,在传统模式下,线索覆盖范围窄,难以触达隐蔽性强、专业门槛高的领域;另一方面,线索获取存在“时间差”,往往在公益损害已造成实质后果或引发社会关注时,检察机关才得以介入,错失早期干预时机。
(二)调查核实:效率瓶颈与证据效能不足的现实难题
传统行政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工作高度依赖人工调查和书面审查,缺乏现代技术工具支撑,导致效率低下与证据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突出。从效率层面看,面对涉及多行政机关、多区域的复杂案件,如跨流域污染、连锁性食品安全问题等,检察机关需逐一向相关单位调取资料、实地走访核实,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还难以快速还原事实原貌;从证据层面看,人工取证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证人记忆偏差、调查人员认知局限均可能导致证据碎片化,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削弱证明力。
(三)治理导向:个案处理主导下的系统性治理缺失
受传统法律监督“被动性、滞后性”特征影响,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个案监督为基本形式,监督数据依赖被监督机关事后报送,监督资源获取渠道狭窄且不及时。这种导向下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集中于“解决单个案件中的公益损害问题”,缺乏对同类案件的归纳分析与源头治理,导致治理效果呈现碎片化,即便某一具体案件得到解决,同类公益侵害案件仍可能在不同区域、不同场景反复出现,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问题滋生。
三、数字检察赋能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实践
(一)赋能的规范基础:政策指引与制度保障
2020年底,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信息化技术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构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这一政策导向并非单纯强调技术应用,而是将数字技术与司法监督职能结合,通过制度设计激活数据要素的监督价值——正如学者所言,“数字技术本身并不预设价值立场,只有与特定组织和目标相结合,才能产生价值与权力作用”,而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履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恰为数字检察提供了价值锚点。
在政策落地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系列文件细化部署,《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探索数据共享机制,将科技赋能作为公益诉讼现代化的重要发力点”。地方层面已形成多元实践:温州市检察院搭建“民生热线+执法数据+检察监督”三位一体线索发现机制,共享政府服务热线数据与行政处罚信息;河北省检察院建成贯通全省三级院的公益诉讼大数据智能化平台,实现案源汇聚、指挥一体化与成效可视化。
(二)实践参照:数字检察应用的经验借鉴
多地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领域的探索,虽部分聚焦其他检察业务,但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设立数字检察部门、出台专项建设意见,构建涵盖四大检察业务的“数据池”,并依托北京市政法办案智能管理系统,与交通、税务等行政单位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其跨部门数据整合经验可直接用于破解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数据壁垒”难题。
更具参考价值的是专项模型研发实践。2022年11月,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专项活动中,研发“违规注销工商登记及致司法、执法不当法律监督模型”,由公益诉讼业务骨干与大数据专业人才组建团队,通过企查查等工具整合数据,设计“数据采集—处理—分析—输出”全流程架构,并根据法律法规设定算法规则,最终实现线索自动识别与精准监督。该模型已在武汉司法机关内部推广。
四、数字检察赋能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路径构建
(一)线索发现:由被动接收转向主动预警
1. 搭建多源数据融合的线索收集平台
传统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存在被动性与单一性瓶颈,对此需构建公益诉讼大数据线索平台,整合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渠道数据资源——既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环保、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的实时履职数据,又对接社交媒体、12345热线等平台收集公众举报与舆情信息。数字检察通过综合集成数据、算法、模型、算力等要素,形成智能化系统,借助孤立点分析、聚类分析等算法,从海量数据中快速定位异常线索,变“事后介入”为“事前预警”。
2.构建领域化线索挖掘模型
针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需明确线索特征与挖掘方向,主动对接行政机关数据与检察业务系统数据,通过关联分析、异常检测等方法发现公益受损线索,同时设计模型架构与数据比对规则,使系统自动识别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线索。例如,在食品药品领域,模型可通过碰撞“企业生产许可数据—抽检不合格数据—消费者投诉数据”,精准锁定违规生产行为,再经权重赋值与自适应学习,筛选出高价值线索,为后续监督提供精准指引。
(二)调查核实:由人工主导转向技术赋能升级
1. 现代技术破解取证难题
数字检察为公益损害事实认定提供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支撑的高效数字化解决方案,突破传统调查局限。实践中,可运用卫星遥感监测大范围环境污染,通过无人机航拍取证非法采矿、森林破坏等场景,借助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实现土地利用、资源分布的可视化分析,既提升取证效率,又增强证据客观性。
2. 跨部门协作与专业支撑机制
针对“数据壁垒”问题,需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与联合调查机制: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打通数据格式壁垒,在重大案件中组建联合调查小组;在专业性领域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由技术人员协助解决环境监测、食品检测等专业问题,确保技术事实认定准确。此外,常态化协作机制可实现信息互通,避免重复调查,提升核实效率。
(三)监督模型:由通用设计转向场景适配优化
1. 领域适配型监督模型构建
针对不同公益诉讼领域,需构建具有领域适配性的法律监督模型,如生态环境领域整合监测、排污许可、处罚数据,动态评估企业行为;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关联财政收支、资产登记数据,防范流失风险。此类模型将分散数据转化为监督工具,如某“耕地保护模型”通过比对“土地确权数据—卫星遥感影像—非农建设审批数据”,半年内发现23起违法占地线索,推动行政机关整改工作。
2. 模型的智能化迭代应用
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对公益诉讼案例数据进行训练,模型具备自动识别风险点与证据特征的能力,新数据输入时可快速生成监督建议。同时,模型可依据区域差异自动调整参数,实现“一地一策”优化。这种智能化应用既提升监督精准度,又推动法律监督从“个案应对”向“系统治理”转型,契合数字检察核心目标。
五、结语
数字技术的深度渗透与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为数字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协同发展创造了历史性契机。作为法律监督现代化的关键实践,数字检察通过技术嵌入有效破解了传统行政公益诉讼中“线索获取被动、调查取证低效、监督治理碎片化”的固有难题——不仅显著提升了线索发现的前瞻性、调查核实的时效性与法律监督的精准度,更推动法律监督从“经验依赖型”向“数据精准型”的理念革新与实践转型,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常态化保护注入了技术动能。与此同时,数字检察搭建的公益保护协同平台,还打破了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参与壁垒,使数字载体成为凝聚社会监督力量的关键纽带,助力形成“检察主导、公众参与、多元协同”的公益保护格局,为法治社会建设夯实了群众基础。未来,需进一步以技术研发强化监督模型的场景适配性,以制度完善破除跨部门数据共享的机制障碍,通过“技术赋能与制度创新”的双向协同,充分释放数字检察的监督效能。这既是行政公益诉讼提质增效的必然选择,更是以法治手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最终实现公益保护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载《检察日报》2024年1月15日第1版。
[2]张军:《以数字检察战略引领法律监督现代化》, 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5期。
[3]冯子洋:《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审视和反思》,载《法学》2024年第5期。
[4]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载《人民日报》2020年12月8日第1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印发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23年5月16日。
(作者李鑫系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李柔慧系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1月上(总第213期) 法治新知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