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导致车辆失控撞上隔离带,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自身原因错过下车站点。在车辆从二戈寨公交车站起步离站后,陈某要求驾驶员文某停车未果,遂行至驾驶台旁与文某争执,并挥拳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文某头面部,致其软组织损伤。该暴力行为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道路中间隔离带,造成车体左前部损坏。事发时,该公交车正载有27名乘客。
案发后,陈某积极悔过,于2025年7月3日偿还了他人为驾驶员文某垫付的医疗费1335.24元,并于同月9日赔偿文某人民币5000元,获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南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载客情况、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公共交通工具是移动的 “公共空间”,驾驶员肩负着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重任。本案中,陈某因自己错过站点,就罔顾公共安全对驾驶员施暴,其行为不仅给驾驶员带来身体伤害,更让 27 名乘客陷入险境。法律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惩,既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捍卫。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遇问题保持理性沟通,遵守公共秩序与法律规定,共同守护出行安全,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