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原配能否要回?

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原配能否要回?

丈夫婚内出轨,瞒着妻子给“第三者”转账,原配妻子发现后,能否有权要求返还?10月24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切实维护了夫妻婚内财产的合法权益。

哈某(男)与吾某(女)系夫妻关系,哈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社交平台结识加某,且双方长时间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哈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第三者”的加某转账,金额1万余元。2025年10月20日,吾某发现后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某返还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律咨询专家、法官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在庭前、庭后多次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工作。吾某称哈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第三者”加某,严重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加某应该返还。加某称哈某告知其单身,且本人并对哈某已婚事实并不知情。

法律咨询专家、法官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明确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加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哈某的行为侵犯了吾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此赠与行为无效,加某的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从“520”“1314”等特殊意义转账到普通的现金给付,只要查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无合法依据,均在返还范围内。

“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受赠方表示不知情,也不能改变赠与行为的违法性。”法律咨询专家、法官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对“第三者”加某说。

经调解,加某当场向吾某返还1万元,并表示愿意给予500元作为吾某的精神损失费。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分权,一方无权单独赠与他人。

法官说法:婚姻忠诚是家庭和睦的基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赠与他人。女性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和他人交往期间,注意观察对方的社交关系,了解其婚姻状况。(阿依古丽生·塔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