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借款赁证的借贷关系将如何得到妥善解决?近日,一起涉及11名原告的借贷纠纷案件,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结案。
【案情回顾】2009年左右,被告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便向其亲属和屯邻——本案11名原告借款。由于双方系亲属、邻里关系,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欠条。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逐渐对借款问题产生了纠纷,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起诉至双阳法院。
【案件审理】双阳法院速裁团队法官受理案件后,面对没有欠条的特殊情况,综合审查了原告提供的催要欠款记录、被告的还款承诺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排除虚假诉讼的可能后,法官利用一上午的时间对被告进行耐心的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庭前准备,到案件审查,再到送达调解书,前后仅用时三天。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法官特别提醒公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务必要保存好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虽然亲属和邻里之间的信任是宝贵的,但法律的规范和证据的保存同样不可或缺。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双方权益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法律教育案例。它提醒着我们,在信任的基础上,法律的规范和证据的保存同样重要。让我们在借贷中既保持人情的温暖,也不要忽视法律的严谨,共同构建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