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用地下车位交了全款,交付后却发现车位用不了?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已支付的价款是否能退还?一起来看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小王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小王受让某置业公司某地下车位使用权。2020年6月小王足额支付价款。2021年12月车位交付后小王发现该车位长度、坡度异常,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小王与某置业公司协商退款、更换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小王已经支付了车位全部价款,但车位存在异常,无法停车,联系物业公司调换也无果,希望能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价款。被告置业公司协议已全面履行完毕,“斜坡及长度不符”问题,属于原告签约时已知并接受的车位现状,不构成根本违约。
判决结果,解除原告小王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返还原告小王的转让款,并支付利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张亚妹的裁判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小王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未对车位的长度与宽度进行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为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小型车总长4.8米,总宽1.8米,总高2米,小型汽车间横向净距为0.6米,小型汽车纵向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0.5米。案涉车位东长3.35米、西长3.37米,即该车位纵向空间长度未达到《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小型车总长4.8米、汽车间纵向净距0.5米,合计5.3米的要求。故被告置业公司向原告交付的车位在涉案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不符合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所确定的内容要求,应属违约,且该未达国家标准之情形已经阻碍原告正常使用车位之合同目的。同时,该车位还存在坡度过大影响车位正常使用的重要因素。故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其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该小区地下车位认购布局图显示该车位为正常车位,非特殊车位。该图备注部分载明,图中标识的特殊车位存在周边有人防通道,会受到些许影响;车位尺寸为约2.4m*5.3m。另查明,实际交付的这一车位东长3.35米、西长3.37米,南宽、北宽均为2.4米。现交付车位存在显著问题,导致业主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系出卖方未能履行其核心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本案不仅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警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坚守诚信原则,确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品质与使用功能。(李国强 师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