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某通公司因某星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20余万元。随后,某通公司再次起诉追索加工费,某星公司则反诉要求返还剩余原材料。渝水法院一审判决某星公司支付货款,某通公司返还原材料。某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1月,某星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月,某通公司亦针对货款提出执行申请。此时,某星公司的关联公司亚某公司另案起诉某通公司,也要求返还原材料,该案当时仍在一审审理阶段。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发现,双方账户资金均足以覆盖债务,可“一键扣划”快速结案。但若简单扣划,虽能“案结”,却未必“事了”——企业现金流受损、征信留痕,三方为了争一口气,之后可能徒增诉累,纠纷永无止境,并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为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人和”,执行法官决定转变思路,以调解促和解,从源头化解矛盾。
为了兼顾债权兑现与民企生存,执行法官果断按下“暂停键”:依法对三家涉案企业暂不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最大限度保障正常经营。执行思路随之调整,由“先扣划、后和解”转为“先和解、后扣划”,将强制与和解同步推进。随后法官多次组织线上、线下调解,摸清各方诉求。起初,某通公司拒绝归还原材料,法官明确告知其若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措施;同时引导某星公司放弃部分无价值原材料,转为现金折抵。
经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某通公司以材料折抵现金,某星公司支付抵扣后的款项,亚某公司亦愿意同步和解。三方共同撤回相关起诉与上诉,四起关联案件得以“一揽子”解决。
本案通过“四案联调”,将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并行推进,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体现。一纸和解协议,不仅化解了多起纠纷,更传递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司法温度。(王荣昕 汪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