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持续高发,一些人因法律意识不足,为“小惠小利”所惑,出借银行卡并协助转移资金,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依法受到惩处。近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
2024年7月,被告人小帅与犯罪团伙成员“老李”在打牌时认识。同年12月,“老李”请求小帅帮忙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并请小帅吃了几顿饭作为答谢。小帅在“老李”指使下,先将其银行卡交给“老李”进行 QQ 绑定,经小帅进行人脸验证后并将短信验证码告诉“老李”,由“老李”在QQ群以“抢红包”的方式接收诈骗资金,小帅又根据“老李”要求从银行卡中多次取现后将现金交给“老李”。
现查明,从2025年1月至3月,小帅从银行卡中帮助犯罪团伙取现9万余元。
被告人小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孙丛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