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2025年8月19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A公司经营销售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等业务,同时经营商城网络在线平台,花某为商城平台的实名认证注册用户。

2025年1月15日,花某通过商城与A公司在线签订《商品购销服务协议》电子合同,约定花某购买A公司随心用(3000元某E卡+金镶玉福袋,激活不退),先享后付期限在2025年1月21日之前,花某需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购买商品的货款4998元。

合同签署后,A公司依约向花某发送电子卡密码,邮寄了相关商品,但花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拒不支付货款。双方协商无果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花某支付相应货款。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被告花某签订的电子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指定的收件人、地址、电话进行交货,且向被告个人账户发送了相应的电子卡密码,原告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5年1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货款4998元,但被告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请求支付货款499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苏恺 谢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