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政法委:“宛”和综治课堂第六期开讲——筑牢债权人权益“保护墙”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政法委:“宛”和综治课堂第六期开讲——筑牢债权人权益“保护墙”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8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综治中心邀请中国农工党员,南阳市七届政协委员,宛城区七届政协委员,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德海律师,开展主题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债权人如何维权”的线上普法课堂。本次课堂旨在回应群众关切,提升公众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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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现场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在实践中却被部分股东恶意利用,通过“金蝉脱壳”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次课堂中,李德海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五大典型行为,并详细阐释了诉讼成立的四大要件,为债权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明确禁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为处理关联公司滥用行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针对债权人关心的维权路径,李德海律师也提出了具体建议:债权人在掌握股东滥用行为的初步证据后,可在起诉公司时一并追究股东责任,或在执行阶段另行起诉。他还特别强调了举证策略的重要性,指出虽然债权人作为外部主体举证难度较大,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确立了举证责任适度转移的规则——即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后,股东或公司需承担反驳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

此外,李德海律师提醒债权人,实践中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是股东侵权的常见情形。此类行为可通过调取公司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材料予以证明,相对更易举证。他鼓励债权人在权益受损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次课堂是宛城区综治中心精准回应群众法治需求、开展“民生热点+普法”活动的具体实践。未来,中心将继续围绕公众关心的法律问题,组织开展专题普法,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债权保护不容忽视,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吕纪春 袁永强 白晓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