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方式快速调解了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郝某、孙某均系在校初中学生,同在晁某经营的某托管中心住宿、吃饭。2月27日晚11时许,二人无事在宿舍里玩耍,出于孙某的要求,郝某在背负孙某行走过程中跌倒在地,造成郝某左侧胫骨、踝关节不同程度损伤,后经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但事后无人问津,郝某家长一气之下遂将晁某及孙某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7余万元。

立案庭收到原告郝某提交的诉讼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比较清楚,适合调解处理,随后将案件通过平台推送至调解人员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指出托管中心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嬉闹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站在情与法的角度进行充分释法析理,讲明孙某家长作为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最终,经过不厌其烦的做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即由晁某赔付3000元,孙某家长赔付2000元,并当场兑现。
法官寄语: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托管机构的服务内容来看,其对未成年人履行着管理、照顾、教育等职责,实际上已经扮演了教育机构的角色。因此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更应该注意加强管理措施、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