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伊川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河南伊川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总有一些无视法律权威的失信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却最终自食恶果。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案件,被告人弓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弓某某因拖欠苗某劳务款被诉至法院。伊川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弓某某应向苗某清偿劳务费110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弓某某拒不履行,苗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向弓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弓某某均不予理会。在执行过程中,弓某某私自出具委托书,委托洛阳A置业有限公司将应支付给其的绿化工程款项36.9万余元转付给案外人黄某,剩余款项则通过抵扣弓某某拖欠工人工资的方式支付,累计转移财产41.9万余元。

后伊川县公安局民警在郑州市某地将弓某某抓获到案,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不能及时执行,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承办法官刑事审判庭法官李伟平介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履行。在本案中,弓某某具有履行能力,却不仅未主动向法院申报到期债权,反而利用案外人转移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弓某某定罪判刑,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行为,体现了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侥幸心理”的郑重警示,增强执行威慑力,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鼎铭 朱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