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陵法院店头法庭高效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中的“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的重要作用。
纠纷缘起
2022年5月,A公司将其从B公司处承包的防火通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量分包给李某,李某因缺乏木工经验且工程紧促,遂将其中的木工活包给张某,由张某组建木工班组进行施工。2022年10月,王某在张某的木工班组施工过程中,被他人抛过的铁丝扎伤左眼。王某受伤后被送往某市医院治疗,伤情被鉴定为左眼盲目4级属八级伤残、左眼无晶状体属十级伤残,误工期165日,护理期40日,营养期40日。现王某与A公司、李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公司、被告李某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4000元。
先行调解
立案登记后,为查明案件事实,合法合理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和比例,法庭应被告A公司申请追加张某以及实际侵权人吴某为被告。该案属于辖区内频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承办人迅速启用劳务纠纷类案件绿色通道,将其按照类案规则优先利用调解室功能,由登记在册的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认为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应当由A公司和李某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A公司和李某认为实际侵权人吴某及木工班组的张某都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且提供劳务者王某也存在操作失误,其应当分担部分责任。被告张某认为其应李某工程进度需要,介绍王某在李某的工地为李某提供劳务,其不应当提供责任。被告吴某认为其非此次事故的际侵权人,事故现场有多名工人,无证人证明其抛起铁丝致王某受伤。调解员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但因人数众多且各方当事人就责任承担主体各执一词,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诉讼开庭
为避免纠纷长期悬而未决,承办人将该案及时导入裁判程序,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传票。开庭前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对无争议的事项进行确认后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王某主张各项赔偿数额的依据;向原告承担赔偿的责任主体及各赔偿主体向原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比例。并就原告王某的招用、管理、考勤、工资发放、实际向谁提供劳务;原告从事的工种、是否有相关经验,自身有无尽到注意义务,接受劳务方是否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原告受伤的过程,实际侵权人是否确定等问题围绕争议焦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充分辩论、合理发问,总结陈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案件转机
庭审后,承办人结合庭审中举证和辩论情况向各方当事人解释查明的事实和举证不能的后果,了解到有转圜可能,及时组织调解。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相关条文,结合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以及当地类似案件赔偿标准,对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了清晰、透明的核算和讲解,确认应赔数额。然后分别与原告王某、A公司、李某、张某进行单独交流,深入了解他们各自的顾虑、底线以及背后的家庭、经营等实际情况。为王某详细分析诉讼证据利弊,帮助其梳理合理的赔偿诉求;为A公司和李某,阐释安全生产法规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使其明白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为张某解释其作为木工班组的管理者在该起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最终调解原告的各项赔偿数额为30万元,各方握手言和,这场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该案的顺利解决,不仅及时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帮助其获得必要的经济赔偿以继续治疗和维持生活,也减轻了企业的潜在声誉损失,生动诠释了“4451”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调解等和平、高效的途径解决矛盾,从而减少社会对抗性,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陈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