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名9岁儿童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十级伤残。其监护人最初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为由拒绝赔偿,经法院调解,最终由监护人一次性赔付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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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下午,在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大道,9岁的刘某某骑自行车沿道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向右转弯横穿机动车道。恰逢聂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戴某某沿该路段右侧车道同向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
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骑行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便突然拐弯,且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聂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摩托车也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违规载人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此后,刘某某的监护人对事故认定提出书面复核,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维持上述认定。
经鉴定,聂某某本次事故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由此产生医疗费、后续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多项经济损失,总额超十万元。事故双方针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聂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时,作为被告的监护人以孩子年龄尚小不懂事、双方均受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纠纷一时难以化解。法院联合双方委托代理人,兼顾法、理与情开展调解疏导。之后,被告监护人逐步纠正错误认知。而原告一方在知悉被告家庭经济状况后也主动作出让步。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刘某某的监护人当日向原告赔付金额共4.2万元,双方约定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权利义务纠纷。
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法官邓圣亚对此表示,在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孩子小就不用担责”是部分家长的认知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除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包括以下情形: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实践中,可以优先以未成年人自有财产赔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在骑行年龄限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本案中,涉事儿童尚未达到法定骑行年龄却独自骑行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除本案涉及的驾驶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车肇事的案例并不鲜见。河北承德一名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共享电动车致人受伤,法院认定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判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达12万余元。湖北安陆一名初中生骑电动车致人五级伤残,法院判决其父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一系列未成年人骑行肇事事故警示,广大家长须严格履行法定监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出行管控,从源头上化解道路安全隐患,防范同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稿综合自法治日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