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奎东农场司法所:“零成本”化解十万赔偿纠纷 人民调解显时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奎东农场司法所:“零成本”化解十万赔偿纠纷 人民调解显时效

在基层司法化解一线,如何解决居民群众的忧愁并给出一个个公平合理的结果?9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奎东农场司法所联合农场平安法治办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因工致十级伤残的赔偿纠纷。调解员依法依规厘定赔偿金额,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短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

王某系四川彝族外来务工人员在奎东农场某连李某地里从事棉花管理工作。2025年4月5日在沉砂池上进行操作时不慎跌落造成左手手腕骨折,李某第一时间将王某送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天,康复治疗19天,上述医药费15000元由李某垫付。出院后王某在新疆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该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赔偿款无果后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王某随即向奎东农场人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立即受理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此案。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牢牢把握适用法律法规这一核心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解员拿出一张详细的清单,逐项计算,最终得出一个合法、公正的赔偿总额。面对清晰的法律条文和计算结果,雇主李某认识到自身法定责任无可推卸,态度开始转变。在该起纠纷中王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和双方当事人的沟通、释法明理划分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该起纠纷中李某承担70%责任,王某承担30%责任。

经过调解员数轮背对背的沟通和面对面的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当事人李某同意向当事人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款(含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0元、因当事人李某前期已向当事人王某支付了赔偿款15000元,该款项从总赔偿金额中抵扣后,当事人李某还需向当事人王某支付剩余赔偿款750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当事人李某在2025年9月5日完成转账支付;此事到此为止,双方不再因此事有其他争议。

该起纠纷从申请调解到签订协议,整个过程仅用时不到两天,且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真正实现了纠纷的“零成本”化解。本案是人民调解制度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它充分彰显了人民调解的时效性,相比诉讼程序可能耗费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调解程序更为灵活快捷,不仅解决了赔偿金额问题,更修复了社会关系,避免了矛盾升级,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经济成本和时间精力,也为司法系统减轻了诉累。(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