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矛盾本应理性沟通,负面情绪更需合理疏导。有的人酒后一时冲动,妄图以极端危险的方式宣泄心中不满,殊不知一念之差便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放火案件中,被告人先后两次在居民楼内纵火,多名邻居财产受损,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沉重代价。
2025年8月21日,被告人卢某长期被生活琐事困扰,积压诸多负面情绪,饮酒后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妻子离家后,卢某没有冷静平复情绪,反而为发泄怒火,在自家南侧卧室用打火机点燃凳子上的衣物。火苗快速蔓延,卧室内家具、生活用品、墙面装修相继被引燃。大火不仅烧毁自家南侧卧室,浓烟与高温顺着楼道扩散,造成该楼栋二、四、五、六楼共四户居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此次火情发现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等更为严重的后果。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对此次火灾进行了调查。
火情平息后,卢某并未认清放火行为潜藏的巨大危险,没有吸取教训、反思过错。在消防救援大队对上次火灾调查期间,卢某于同年9月2日再次饮酒后情绪失控,在自家北侧卧室用打火机点燃衣柜内衣物,再次引发火灾。本次大火烧毁北侧卧室财物及室内装修,高温浓烟侵入楼道,致使该楼栋四、五、六楼三户邻居房屋受损,多名居民的居家财产遭受损失。同年9月3日消防救援大队对两起火灾出具了火灾调查报告,并将人为纵火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两次火灾造成损失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9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为发泄情绪,故意点燃室内物品,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卢某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先后两次实施放火行为,造成多名邻居房屋损毁、公私财产受损,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案发后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据此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判令其赔偿各被害人因火灾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烧自家房屋为什么构成放火罪?
可能不少人存有疑惑:“烧的是自己家里的东西,为什么也算犯罪?”放火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项下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放火罪的关键,不在于烧的是谁的财产。而在于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严重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卢某的房屋并非独立建筑,而是与其他住户相邻的住宅。他在酒后点燃自家主卧,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四家邻居窗户、空调外机和室内装修受损,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其放火行为已经实际危及了邻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卢某主观上只想烧自家房屋,但他也应当预见到火势会蔓延至邻居家,却仍然实施放火行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放火的主观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因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6935元,未达到“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升格标准,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量刑幅度。
法官提醒
一、不能以“损失不大”自我开脱。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财产犯罪。故意点燃的那一刻,责任已经产生。火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作为量刑时酌情考量的情节,不能改变罪名性质。法律惩罚的不是烧了多少钱,而是用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行为本身。赔钱只能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不能抵销刑事责任。
二、不能以“烧的是自家房屋”自我辩解。只要火势所处环境是居民区、连片房屋等人员财产密集型场所,火势的蔓延和失控风险即指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安全的要件已经具备。放火罪的核心不在于烧的是否是自己的物品,而在于行为本身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三、酒精从来不是冲动的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不是免责事由,更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酒后控制力下降,反而更容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不给予任何优待。本案中,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涉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因饮酒减轻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卢某因一时情绪失控、酒后纵火,既要承受牢狱之苦,还要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代价不可谓不惨痛。面对纠纷与负面情绪,唯有冷静克制、理性疏导,守住法律底线,才能守护好自己和邻里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