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用户收视体验为中心完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

以用户收视体验为中心完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

10月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直播优先原则,实现开机即看全屏直播功能,设置频道回看入口,不得播放开机广告。《规定》自2026年11月27日起施行。

《规定》对禁止开机广告、直播优先、免费专区、收费信息、故障维修和投诉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还明确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应当坚持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原则,为具体服务要求确立了基本遵循。如何将专项治理成果转化为常态化的运行规则,持续保障用户的收视体验,成为理解、适用《规定》的重要切入点。

落实有线电视开机即看与用户自主选择的基本要求

《规定》要求电视在强化智慧化服务的同时,仍应确保电视直接收看的基本功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虽确立了“用户为本”原则,但主要围绕基本收视频道的保障性服务展开。《规定》增设“业务要求”一章,将业务要求进一步延伸到用户进入服务界面、选择观看方式和遥控操作等服务体验环节。

围绕用户怎样进入服务,《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坚持直播优先,实现开机看全屏直播,设置频道回看入口,不得播放开机广告;要求智能电视机支持优先呈现直播频道,并提供便捷设置入口。《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用户可以自行选择开机进入直播或者电视交互主页。因此,直播优先不是限定用户只能看直播,而是使直接收看节目成为方便可达的选择,并保留用户使用交互服务的空间。

同时,用户的自主选择还建立在信息清楚、操作方便的基础上。《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在交互界面首页设立免费专区,重点推荐优质免费内容,精简收费栏目,明示节目收费信息,并规范订购支付管理;第十五条要求简化遥控操作,实现一键切换直播信源。设立免费专区并非让所有节目免费,规范收费也不等于取消付费内容,而是为了让用户选择优质免费节目、了解收费情况、切换信源频道都更加方便,使电视增加交互服务的同时,仍保有即开即看、按需选择的基本功能。

正确厘清开机广告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机制

开机广告一直是用户反映强烈的收视痛点,也是《规定》重点治理的对象。《规定》第十二条禁止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播放开机广告,酒店等集团用户也应坚持直播优先,要求智能电视机支持优先呈现直播频道。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就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限定直接处罚对象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和酒店等集团用户,未将智能电视机生产者列入其中。因此,不能仅凭“智能电视机应支持优先呈现直播频道功能”之规定,认定智能电视机生产者承担《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直接行政责任。其是否还需依照其他法律规范或技术标准承担责任,应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8期发布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为治理智能电视机开机广告问题提供了其他法律路径。该案中,乐融致新公司在其销售的智能电视机中加载了强制开机广告,消费者无法即时关闭。法院认为,智能电视机生产者同时经营开机广告的,应明确提示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并告知能否即时一键关闭;未提供即时关闭功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关系,但并非对所有电视开机广告作出一概禁止的判决。它与《规定》第十二条针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规定“不得播放开机广告”,适用主体和法律依据各有不同。

比较上述案例与《规定》第十二条,智能电视机经营者的开机广告要求和广播电视服务运营者的禁开机广告义务的规制机理并不相同。前者处理的是消费者购买、使用电视时,兼具电视生产者、广告经营者的电视机经营者是否显著告知开机广告并允许消费者即时拒绝的问题,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拒绝权。后者处理的问题是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向公众提供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服务时,应当遵循安全畅通、公益优先的原则。据此,开机广告治理需要综合考虑经营主体及广告性质。

细化业务办理与售后服务等全流程服务保障标准

近年来,随着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的快速推进,业务办理、费用查询和故障报修等环节存在操作烦琐、流程不清等问题,加重用户的使用负担。《暂行规定》已规定了业务告知、服务网点、故障维修和投诉处理等要求,《规定》在既有服务框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告知用户办理业务时应获得的信息类型,以及服务提供者接到故障报修后应如何响应。

《规定》第十八条要求运营服务提供者明确告知业务种类、资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十条在《暂行规定》便民服务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加强线上、自助和智能化服务能力建设,打造“老年模式”“未成年人模式”“无障碍模式”;第二十七条则将免费查询一年内记录的范围,从缴费记录扩展至缴费及消费记录。这些细化规定旨在既回应用户关于业务条款理解和消费透明的要求,也提高了数字弱势群体对服务的可及性与使用便利性。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提高了售后服务的便捷性和有效性。《暂行规定》规定了客服电话和故障维修时限;《规定》第二十三条增加网络客服系统,并明确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报修后,应在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城镇地区一般故障应自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应在72小时内修复。与《暂行规定》相比,《规定》将维修时限由接报之日的次日或用户同意的维修时间,更改为接报之时起算,显著提高故障维修效率,稳定用户报修预期。

(蔡斐 王怀宾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