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 2026年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卢颖法官审理的 “王某诉王某宇、第三人马某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成功入选。
今年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本次典型案例发布,面向社会强化涉老法治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案情简介
王某(1966年生人)与马某玲婚后于2002年生育儿子王某宇。王某宇求学期间,先后在15岁、19岁分别取得碑林区含光路、未央区太华北路两处房屋所有权,两套房产购房款项均由王某出资支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两套房屋的赠与,判令王某宇返还房屋。
经审理查明,王某日常陪伴其子时间有限,王某宇长期对王某态度恶劣。2023年12月2日,王某在天津重病急救,在北京就读大学的王某宇接到姑姑通知后,以次日要参加录用考试为由拒绝前往照料;同年,王某宇在网络上挂牌出售案涉含光路房屋。王某与马某玲夫妻关系恶化引发离婚诉讼期间,王某宇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声明》,宣称与王某断绝父子关系、生老病死互不往来并放弃继承权,还提出双方亲属不得再对其和母亲进行滋扰。
裁判结果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扶养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本案中,王某宇虽尚在校就读,暂无经济供养能力,但多次言语态度恶劣、父亲重病拒绝探望,拒收微信沟通消息,还出具断绝父子关系的书面声明,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案涉赠与系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房屋标的不可分割,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某的赠与行为,将王某登记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赡养义务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者缺一不可。以往司法实践中,精神赡养的落地执行存在难点。本案将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行为,与已经完成的不动产赠与行为关联裁判,明确精神赡养义务具备法律约束力,配套财产层面的处置方式。裁判同时向社会释明,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承载着亲情期盼,子女如果漠视亲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律将依法调整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次集中发布的十八件典型案例,覆盖财产安全、养老服务、社会保障、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等多个领域,聚焦养老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老年消费欺诈、养老机构安全保障、家庭赡养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等群众关切问题,展现多部门协同联动、全方位守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治理成效。
下一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延伸涉老司法服务,不断提升涉老案件审判质效,加大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氛围,切实守护好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