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是每个人独有的“听觉身份证”,兼具人格属性与财产价值。AI仿声技术快速普及的同时,相关侵权风险随之上升。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职员工声音被AI化使用的人格权纠纷案。
周某曾任职于理某文化公司。2022年4月1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聘其担任虚拟艺人,负责直播、视频制作,合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合同附件《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约定,周某在职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益归公司所有。

图片由AI生成
2023年8月,理某文化公司以内部测试急用,安排周某录制“梦珑”项目声音素材,双方未签署合作协议,周某沟通授权费用一事未得到公司明确回应。
2024年9月,周某查实公司将其声音素材AI训练后,用作“梦珑”角色配音,在直播、商场展示等场景使用。周某以声音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诉至滨江区法院,诉请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并赔礼道歉。被告则主张,其享有案涉录音制品著作权,使用行为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AI化使用的声音是否落入声音权益保护范围,以及录音制品著作权与人格权的界限如何厘清。
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具有“可识别性”为保护前提。经AI处理后,周某的声音与其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一般人能够据此识别出周某的身份,因此仍应落入声音权益保护范围,受民法典保护。
即便公司对周某所录制的声音等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也不包含人格权益,不当然包括授权公司对周某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公司未经周某本人知情同意,擅自将其声音AI化用于视频和软件角色,无合法权利来源,构成对周某声音权益的侵害。
法院据此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出具书面道歉声明。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声音被AI化侵权的纠纷并不少见,多地法院已给出明确裁判。2026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配音演员王女士发现,某公司在互联网推广拉新活动中使用的音频,系以其声音为基础生成、能够被识别为她本人的合成人声。王女士公证固定证据后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5万元。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将李某瑾被仿冒带货人格权侵权案列为网络法治典型案例。2024年,某文化商家委托带货主播制作商品宣传短视频,该主播未经李某瑾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画面,并搭配与李某瑾声纹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用于带货宣传。商家未核验视频素材来源,也未核实是否取得李某瑾授权,法院认定其未尽合理审核义务、存在过失,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该自然人主张行为人侵害其声音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技术本身不能改变人格权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的应用发展,不能以牺牲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为代价。
AI仿声技术应用日趋普及,未经许可的“偷声”侵权也随之多发。民法典明确自然人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最高法涉AI纠纷意见进一步细化裁判规则。
需要厘清的是,录音制品著作权、劳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约定,并不自动涵盖将自然人声音用于AI训练、合成商用的授权。市场主体若要商业使用他人的AI合成人声,必须单独取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对普通公众来说,一旦发现自身声音被擅自克隆,并用于商业场景,应当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声音的权益。
(本稿综合自人民法院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光明网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