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布5起典型案例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布5起典型案例

吉林省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出租汽车驾驶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近日,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布5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案例一:2026年8月3日,吉AZ1850出租汽车驾驶员邵*平甩客,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邵*平罚款2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5分。所属企业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邵*平做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二:2026年8月7日,吉AD21580出租汽车驾驶员李*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李*罚款2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5分。

案例三:2026年8月15日,吉AD03162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张*罚款2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10分。

案例四:2026年8月21日,吉AD07436出租汽车驾驶员王*新拒载,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王*新罚款5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20分。所属企业长春市天宇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王*新做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五:2026年9月2日,吉AD50887出租汽车驾驶员王*涛绕道行驶,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王*涛罚款3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20分。所属企业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王*涛做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