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北京两家汤泉良子加盟店近日闭店停业。曾在该店办理预付卡的消费者卡内尚有数千元余额,部分消费者刚办卡,尚未充分消费。经初步统计,涉事储值余额约300万元。
接盘新店给出两套处置方案:消费者追加等额充值,原余额方可平移至新卡;或每次消费时,旧卡余额仅抵扣一半,剩余部分由现金支付。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起纠纷的实质,是预付式消费在加盟经营模式下面临的新课题——消费者因信任品牌招牌办卡,而发卡主体可能是独立加盟店;预付资金虽有备案、存管等制度安排,但其在加盟体系中的衔接仍待进一步完善。如何更好地平衡经营者、加盟方与消费者各方权益,成为需要共同作答的考题。
处置方案并非法定清偿安排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认为,讨论两套处置方案前应先厘清前提:若新店与闭店老店在法律上确无关联,消费者对老店的债权并不会因门店闭店而消灭,新店在法律上亦无替老店还债的义务。因此两套方案并非履行原合同,而是招揽老客户的“新交易条件”。
在程科看来,“等额充值平移”(须先充值与旧卡余额同等金额,新卡款项才能被“激活”转入)这一方案值得消费者审慎对待。其相当于把旧账与新的大额充值捆绑:旧余额尚未着落,消费者又需向一家刚接盘、经营情况有待了解的新店再投入同等数额,资金风险相应叠加;且一旦旧余额转入新卡、旧凭证被收回,消费者对老店的债权可能被视为已了结,若新店后续经营波动,消费者权益将受影响。因此,他建议消费者对此方案谨慎考量。
程科认为,相对而言,单次消费抵扣一半是更稳妥的止损选项。从法律后果看,消费者每在新店抵扣一笔旧余额,对老店的债权相应消灭一部分,抵扣部分日后不能再向原店主主张退还;但考虑到原店主已停止经营、现实追偿存在难度,只要不再要求一次性大额充值且每次自付的一半现金较日常消费更为划算,通过消费逐步消化余额,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
曾经处理过此类消费纠纷的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松律师同样认为,两套方案并非法定的清偿安排。他指出,原预付卡合同的签约方是已闭店的加盟店,门店闭店本身构成违约,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是要求原经营者退还剩余款项;新店自愿承接旧卡余额,本质上属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是向消费者发出的“债务承接要约”,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
李晓松进一步分析,“等额充值平移”在法律上相当于给消费者的既有债权增设了附加条件——预存卡内的款项,需以再行充值作为使用前提,涉嫌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单方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要求,实质是附带新消费条件的商业安排。
他提醒,消费者如确需选择此类方案,宜事先请专业律师审核协议文本,明确新旧余额的兑付规则、违约责任与退款条件。至于抵扣一半的方案,其虽未强制追加充值,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有储值的使用方式,更适合愿意继续消费、希望尽快恢复使用的消费者;从权益保障出发,消费者亦可拒绝该方案,向原闭店门店主张返还剩余款项。
独立加盟主体带来现实难题
这起纠纷引发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预付式消费监管框架已逐步建立,资金存管等配套机制为预收资金安全保驾护航,但这套治理体系在加盟经营场景下应当如何落地见效?
受访专家指出,加盟模式下品牌外观和经营主体相互割裂的特点,让这套治理体系的适用遇到一些现实难题。
程科分析,按现行规定,分公司的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统一监管,但加盟店在法律上是独立经营主体而非分公司。加盟店以自身营业执照发卡,可避开针对大品牌的高比例存管要求。
在程科看来,存管制度的落地还有两方面需要完善:其一,目前资金存管主要依托经营者主动申报、按季度核对,充值收款与日常营业收款尚未强制分账,部分加盟店以普通账户或个人收款码收款,闭店前若集中促销收款,相关资金难以全部进入存管专户;其二,普通消费者多认可品牌招牌,难以及时了解门店是否为加盟、经营与资金存管状况,加之加盟店跨区经营,单店出现经营波动时,对同品牌其他门店的联动关注有待加强。
李晓松也提到了两个容易被忽视的方面:一是备案门槛,预收资金规模达到标准才强制备案、存管,部分加盟店可通过拆分收款等方式规避规模门槛,未备案则无需开立存管账户,储值款项被用于日常经营,门店闭店后账上缺乏留存资金可兑付;二是现行规定对品牌方的约束有待细化,总部授权商标与经营模式,但对加盟店收款、发卡、资金使用尚缺乏明确的管理义务,一旦出现纠纷,总部可能以“加盟店独立经营”为由主张不承担债务。
纳入特许经营监管统一尺度
记者采访部分消费者发现,他们普遍关心品牌总部是否需要对加盟店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此,程科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为此提供了方向,若总部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会为预付卡负责,或总部对损失产生、扩大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何协同施策,筑牢储值资金防护网?
程科从司法、监管、证据三方面提出建议:
司法层面,可进一步明确“总部责任清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若总部统一运营充值小程序、对外宣传“门店通用”或实际参与资金归集,可据此认定其应担责;若总部放任未备案、未存管的加盟店以品牌名义发卡,或在门店经营异常、投诉增多时未及时提示、叫停充卡,可据此认定总部存在管理过错。
监管层面,可将总部纳入合规管理链条,要求总部报备旗下加盟店的发卡情况,将充值支付通道与存管专户衔接,规范收款渠道;同时在门店及线上平台推广“风险码”等查询工具,方便消费者了解门店是否为加盟店、经营状况及资金存管信息。
证据层面,监管平台可推动同步备份商家小程序中的合同与余额流水,避免门店闭店、小程序停止服务后难以核查;消费者办卡时宜选择规范收款渠道,并留存载有总部名称的页面、宣传信息及付款商户名称等凭证,便于日后维护自身权益。
李晓松从立法与监管协同角度补充。他主张,立法上可细化特许人对加盟店预付卡的管理义务,明确总部负有监督加盟商落实备案与资金存管的义务,未尽审核监督、放任违规发卡的即属过错、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规定加盟店以品牌名义发卡时应向消费者显著提示实际发卡主体,并推动特许经营备案与预付卡备案数据衔接,门店发卡信息同步推送监管平台。
李晓松建议,建立特许人连带责任监管机制,将加盟店预付卡合规情况纳入特许经营监管,一旦多家门店出现群体性预付卡纠纷,可约谈品牌总部、要求其建立门店预收资金核查机制;总部明知加盟店违规发卡而不制止的,监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理。他还建议司法机关统一裁判尺度——消费者基于统一品牌形象办卡时,法院应审查特许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不宜仅凭加盟合同内部约定免除特许人对外的责任。
(记者 韩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