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空壳公司租下20台电脑,转手就卖出变现,这样一个“名租实骗”的犯罪团伙很快被警方一网打尽。
作为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和其他同伙被以涉嫌诈骗罪起诉到了法院……
租下电脑
公司“人间蒸发”
一家传媒公司通过网络快租平台租赁了20台电脑,约定一年的租金共计10.9万元。
在收到首笔三个月的租金后,出租电脑的科技公司就按照约定,将电脑发到了传媒公司的办公地址。
可是,这批电脑被签收后,科技公司就再也联系不上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
察觉情况异常,科技公司连忙派人赶到传媒公司的办公地址进行查看,发现办公场地空空如也,既没有这家传媒公司,也没有工作人员和租下的电脑。
他们又找到园区负责场地租赁管理的人员,但对方反复查询后十分肯定地表示,这家传媒公司从来没有在园区租赁过办公场地。
而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查询租赁手续后发现,对方在租赁电脑之前不但按照要求提供了场地租赁合同和对应地址,还曾发来办公场地的照片和视频。
此时他们才意识到,自己一定是被骗了!
警方调查
找到空壳公司
科技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发现这起案件涉及众多人员。
其中,徐某是涉案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伙人以租户名义联系园区,谎称要租赁办公场地,在工作人员带看场地时,团伙成员借机拍摄了视频和照片。
随后,他们口头表达了租赁意向,但并未正式签订合同,也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费用,只留下一句“过段时间来搞卫生、送办公设备”。
有了“办公地址”和办公室的照片和视频后,他们又通过电脑制图伪造了场地租赁合同和房租转账记录。
为了体现自身的经济实力,他们甚至通过制图将徐某车辆行驶证上的品牌改成了豪车。
靠着这套“包装”,这家空壳公司顺利通过了租赁平台的资质审核,花三个月租金拿到了20台电脑。
团伙落网
律师介入辩护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很快将包括徐某在内的众多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经调查,这20台电脑到手后,团伙成员立刻剥除了设备上张贴的“租赁”标识,在二手回收平台上寻找同城买家。
在有人询价后,他们又引导对方跳开平台,私下约定当面交易。很快,这20台电脑全部被出售变现,共计卖得7.8万元,获得的赃款在团伙内部进行了分配。
徐某的家属得知他因涉嫌诈骗罪被抓后,经人介绍找到我们为他进行辩护。
对于这类团伙型的共同犯罪,办案机关通常会把所有参与者放进同一套犯罪叙事中进行评价。
然而通过会见徐某和查阅相关案卷,我们意识到必须首先进行徐某个人责任的拆分,避免他被认定为团伙中的主犯。
在这起案件中,徐某是在受到主犯杨某邀约后,起到沟通联络与材料传递的作用。
虽然传媒公司将他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但整起诈骗案是杨某等人策划的,徐某并未参与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资质材料的决策,不是租赁协议的签约人,也没有参与收货、剥除标识、联系买家、转卖销赃等核心环节,最终也仅仅分得3000余元。
因此,完成徐某个人责任的拆分,是后续数额辩护、从犯之辩与量刑辩护的基础。
推进退赔
获得书面谅解
在租赁类涉诈案件中,刑事犯罪数额与民事损失数额很容易被混为一谈。
本案中,电脑的实际价值属于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应计入犯罪数额。但是,已经支付的租金包括押金应当相应予以扣除。至于未来的租金、预期收益,这属于合同履行后可期待的民事利益,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此外,徐某个人获利3000余元应作单独评价,用于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与分赃比例。
即便基于“共同犯罪”,办案机关认定徐某应对全案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在量刑时也应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我们认为,作用次要、获利极少、未控制赃款的徐某,与直接策划、参与销赃、分得主要赃款的其他团伙核心成员之间,应当拉开量刑差距。
除了围绕案件事实形成辩护意见,在辩护过程中,我们还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及家属共同推进退赔。
根据自身能力,徐某的家人替他向被害单位退赔了3万元,被害单位则出具了正式的谅解书。
法院判决
十一个月徒刑
在庭审中,我们着重围绕本案中徐某的次要作用,以及与主犯的作用对比进行辩护。
我们指出,本案中,杨某等人是诈骗犯意的发起者与组织者,他们私下商量并策划了这种“租转卖”的诈骗方式,并着手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资质、对接平台与销赃变现。杨某为了隐身幕后,找到徐某作为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杨某游说,徐某答应“挂名”并参与了后续的联系,但他既非策划者,也非决策者,更不是主要获利者。
我们据此主张: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便不作从犯认定,也应作为“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理。
徐某自述,自己的初衷并非诈骗牟利,只是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存在认知偏差,因经济困难卷入这起案件,案发后已经深表悔罪,并由家属尽力作了退赔。
此外,徐某虽然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到案后,他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我们还指出,徐某由家属退赔了3万元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而且他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希望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2026年4月,法院判决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近年来,汽车、电脑、手机等价值高昂又容易转手的物品,往往成为“名租实骗”类诈骗案件的觊觎对象。
对于出租方来说,首先应当认真核实租赁方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和信用状况。在审核时,不能仅仅依靠对方提供的材料,还应当自行进行必要的查询与核实。
其次,应当保留完整的合同、交接凭证等证据,对于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急于成交、不纠结合同细节等异常情况,必须多留一个心眼。
一旦发现租赁方失联或者私自处置租赁物,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以免拖延过久导致损失难以挽回。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叶宝强 刘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