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听少女的心愿 促成抚养权和解

倾听少女的心愿 促成抚养权和解

“法官阿姨,我不是不想好好学习,我只是不想待在没有妈妈的地方……” 2025年6月,一封11岁女孩小王的亲笔信,连同变更抚养关系的起诉状,摆在了我的案头。稚嫩的笔迹里,有泪水浸过的痕迹,更藏着一个青春期少女对“家”最真实的渴望。这起看似普通的抚养权纠纷,因这封信变得沉甸甸。面对父母双方关于“门门不及格”成绩单的激烈对峙,我意识到,简单的判决或许能定分止争,却未必能抚平孩子内心的褶皱。作为家事法官,我们不仅要“听到”孩子的声音,更要“读懂”她言语背后的呼救。于是,一场关于倾听、等待与共情的司法实践悄然展开,只为在法理与温情之间,为这个迷茫的青春少女找到最温暖的归途。

对峙:“门门不及格”的成绩单,谁之过?

2016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轮流抚养女儿小王:每年2月至7月随妈妈生活,8月至次年1月随爸爸生活。

起初,这样的安排并无不妥。妈妈时常关心小王的学习,爸爸还给小王报名了舞蹈、音乐等兴趣班,在两人的悉心爱护下,小王健康成长,不仅学习成绩优异,还表现出了突出的文艺特长。然而,随着王先生重组家庭并生育幼子,小王的生活状态发生了变化。王先生的生活重心完全落在了新家庭上。

每次轮到爸爸抚养,小王只能随奶奶一起租住在外,王先生每周只看望小王一次,实际陪伴、照顾小王的只有奶奶。并且,奶奶素来管教严厉,动辄批评训诫,这让处于青春期的小王很是失落。然而,委屈再多,小王也是选择自己吞咽,“偷偷流眼泪”成了爸爸抚养期间的主调。

小升初的暑假,小王一想到要回到奶奶家,就哭着央求妈妈:“妈妈,我不想回去,我想一直和你在一起。”不忍女儿一再哭诉和请求,2025年6月,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针对这一诉请,王先生坚决反对,他拿出女儿升入初中预备班后“门门不及格”的成绩单,指责张女士“纵容溺爱”“教育失职”,坚决不同意由张女士一人抚养,要求维持之前轮流抚养的约定,以便对小王加以督促和管教。

庭审中,双方互相指责、各不相让,案件陷入僵局。

倾听:比判决更重要的,是读懂孩子的心

为查明真相,法院依法通知已满11岁的小王到庭。在排除父母干扰的环境下,我单独倾听她的心声。

“与妈妈在一起时,我更能感受到家的温暖。”小王低着头,声音不大,却清晰又坚定。她告诉我,在爸爸那边,她只能偶尔到爸爸家中和继母、弟弟一起吃顿饭,尤其是爸爸搬家后,她一共才去过爸爸家两次,其余时间都是和奶奶在一起,这让她“毫无归属感和安全感”。奶奶只关心她学习成绩,批评、责骂不断,这让年幼的她“感觉不到温暖”,一心只想逃离:“我想逃离,也想改变,并不是不想好好学习。我和妈妈一起生活,才能安心学习、提升成绩。”

那一刻我意识到,那份“门门不及格”的成绩单,照见的不只是学业下滑,更是一个11岁女孩内心世界的失衡与呼救。

作为家事法官,我对父母双方各执一词的激烈辩论已习以为常,但孩子断线的眼泪和颤抖的身体却让我很是心痛和动容。法律赋予八周岁以上子女表达意愿的权利,但身为法官,我们不能止步于“听到”后的一味认同,更要“读懂”——读懂孩子言语背后的真实需求,读懂她真正渴望的生活、学习状态,并在衡量取舍间作出最有利于她健康成长的选择。

等待:两个月的“抚养过渡期”,让孩子用行动说话

王先生在以往的抚养中并无重大过错,是直接根据孩子的意愿下判,还是再给这对父女一些时间?

我意识到,孩子的心愿固然重要,但要真正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还需要让这份心愿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况且,如果简单判决,王先生心中难免有结,未来探望和执行可能再生波澜。

经过反复思量,我决定设立两个月的“抚养过渡期”。我向双方提出要求:暂时维持孩子随母亲生活的现状,不争抢孩子,不指责对方,给予孩子平复情绪、专心备考的时间和空间。同时,我和小王也做了约定:“如果你在妈妈这边能安心学习,让成绩有所提升,我们就让这个状态持续下去。”

这两个月里,我的心始终悬着。我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了解孩子的状态。让我欣慰的是,双方都不再是法庭上的剑拔弩张,王先生和张女士都开始将焦点转移到孩子的感受和需求上。母亲用心陪伴,父亲也开始反思自己以往的“缺位”。

过渡期结束后,再次开庭。庭前,张女士提交了小王近期的默写作业和成绩单——各门成绩均有所改善。小王也再次递交亲笔信,重申其想同妈妈生活的强烈意愿。

庭审中,我出示了这封信,问双方:“爱的表达需要被‘感受’到,而不仅仅是‘知道’。孩子用两个月证明了自己的决心,我们是不是也该听听她真正想要什么?”

和解:当父亲读懂了女儿的眼泪

让我没想到的是,最先松动的竟是此前态度最强硬的王先生。他沉默良久说:“我看到女儿信里写‘偷偷流眼泪’,心里像被扎了一下。我从来没想过她心里装了这么多委屈。我一直以为给她报最好的兴趣班、让奶奶给她全方位的照顾就是对她好,却没想过她想要的是什么。”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变更为由张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隔周探望。王先生也当庭承诺不让奶奶代劳,而是“亲自接送、亲自陪伴”。

回望:家事审判,“法理情”的平衡

案件结束了,但留给我的思考远未停止。作为主审法官,我常问自己:这起案件最触动我的是什么?不是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而是那个流泪倾诉的女孩,是那两封反复出现“温暖”“安心”“孤独”“委屈”的亲笔信,是王先生看到信后那句“心里像被扎了一下”。我深刻体会到,在家事审判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是抽象的法律原则,而是需要法官沉下心去感知的温度。它要求我们:不盲从孩子的表态,但要读懂孩子的内心——孩子说“不想跟爸爸”,背后可能是“感受不到爱”;孩子说“想跟妈妈”,背后可能是“那里更有家的感觉”。法官要做的是透过言语、看见真实。

不简单以“成绩论英雄”,但要看见成绩背后的呼救——“门门不及格”的成绩单,不是母亲“教育失职”的证据,而是孩子内心失衡的警报。父母之爱子,当为之计深远,父母的教育方式并无高低之分。当孩子用成绩下滑表达痛苦时,我们能否读懂?

不急于“一判了之”,但要善于“给时间以空间”——两个月的抚养过渡期,不是拖延,而是给孩子用行动证明自己的机会,给父母从“对立”走向“协作”的缓冲。有时候,等待比判决更需要智慧和勇气。

前几天,我收到小王妈妈发来的消息:“孩子现在每天都很开心,学习也更有劲头了。她说,终于不用偷偷流眼泪了。”

我想,这就是家事审判的意义——在法、理与情之间,找到那个让孩子能够健康向阳成长的方向。家庭形态可以改变,但父母对子女的爱与责任不应缺席。作为法官,我们能做的是在每一次裁判中,让法律的温度触及孩子的心,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纸面走进现实。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张莹骅 朱永好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