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不是驱逐令!继子诉九旬继母“腾房”被驳回

产权证不是驱逐令!继子诉九旬继母“腾房”被驳回

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就有权要求屋内居住者搬离吗?多起老年再婚房产纠纷显示,子女取得产权后起诉继母腾房,相关诉求均被法院驳回。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极具代表性。2009年,张老伯与王阿婆再婚,此后王阿婆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二人相伴近十四年。涉案房屋2006年购置,初始登记在张老伯及其女儿名下。2015年,张老伯将自身产权份额作价77万余元转让给儿子张力,约定张力与姐姐各享有50%产权,张力自认该转让款至今未支付。

2023年初,张老伯在养老院离世,王阿婆回到涉案房屋继续居住。张力要求继母王阿婆搬离,经居委会、派出所调解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九旬继母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张力诉称,房屋已于2015年登记至自己名下,继母无权继续居住,还应当按标准支付相应房屋占有使用费。

图片由AI生成

王阿婆辩称,案涉房屋本是张老伯为结婚购置的婚房,购房、装修事宜均由二人共同操办,其户口也登记在该房屋内。她对2015年房屋产权变更一事并不知情,如今已年逾九旬,请求保障自身居住权益。最终,上海闵行法院驳回了继子张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张老伯依据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房屋产权,张力主张双方存在代持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即便房屋由张力出资,出资行为也可能属于借贷或赠与,不能直接认定为代持。

按照2015年产权变更协议,张力本应向张老伯支付77万余元转让款,而张力自认并未实际付款。若该款项属于债权,在张老伯去世后,应当作为遗产处理;若属于赠与,张力更应当妥善安置父亲配偶的居住问题。

针对王阿婆的居住权益,法院认为,王阿婆系张老伯的配偶,已在案涉房屋内稳定居住十余年,该房屋是其基本生活依托。张力对继母虽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在遗产分配时应当兼顾老人居住需求。在遗产尚未分割、转让款也未付清的前提下,张力要求老人搬离房屋,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强调,产权证不是驱逐令,审理此类案件除产权外,还需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居住历史、老人年龄健康状况、有无其他住房等要素,优先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益。

类似裁判思路在多地法院同类案件中一脉相承。2025年9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乙某与甲某父亲再婚,二人共同生活三十余年,乙某在丈夫患病期间悉心照料、自行承担部分医疗费。经家人协商,乙某和丈夫一同住进登记在甲某(儿子)名下的房屋。

父亲去世后,甲某作为登记产权人,起诉时年82岁的继母乙某腾退房屋,还表示可以放弃继承父亲其他遗产。乙某无儿无女、身患疾病,没有其他住房,一旦搬离将无处安身。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甲某名下,甲某享有所有权,乙某并不享有法定居住权。但乙某陪伴、照料丈夫三十余年,年逾八旬、无居所可供落脚,如果强制其搬离,会导致老人居无定所,违背尊老敬老的公序良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判决驳回甲某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双方服判息诉。。

河北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6年8月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原告赵奶奶的儿子张某与陈某再婚二十余年,陈某带着女儿小陈(张某继女),和张某一同在原拆迁房屋居住。2011年房屋拆迁安置,陈某和张某共同出资对回迁安置房装修,母女二人长期在此居住。

此前赵奶奶曾立公证遗嘱,约定这套安置房由儿子张某继承。2023年张某病逝,赵奶奶办理公证撤销遗嘱,之后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成为新产权人,随即起诉陈某、小陈母女,要求二人腾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基于婚姻关系、小陈因和张某形成继父女关系,二人长期稳定在该房屋居住,陈某还对房屋装修有实际投入。在先形成的居住权益,不会因为产权变更而自动消灭。法院驳回赵奶奶腾房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产权与居住利益,从来不是非此即彼。法律保护合法所有权,但所有权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更不能逾越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底线。再婚家庭应当厘清物权边界,可订立书面财产协议,提前约定配偶的居住安排,必要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将“安居到老”的承诺固化为受法律保护的物权。

(本稿综合自法治日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