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上“全险”却只有“交强险”!网约车承租者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承诺上“全险”却只有“交强险”!网约车承租者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租车公司口头承诺全险、实际不投保商业险,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交强险赔付额度远不足以覆盖损失,容易形成司机无力赔付、受害人索赔困难的僵局。

广州孟先生的价值500余万元的限量版阿斯顿马丁被网约车撞损,交警认定网约车全责,但肇事车仅投保交强险,赔偿陷入停滞。

图片由AI生成

肇事司机李先生表示并不逃避责任,因为自身经济有限只能分期慢慢偿还。而租车公司此前承诺“全险”却未提供商业险单号,且拒绝正面回应。

随后,网约车平台表示,愿承担最低20%至全额责任,目前因证据尚待补充,双方仍在持续友好沟通中,并非拒绝处理。

与本案相似,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3月发布的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中,租车平台承诺投保20万元商业三者险,实际仅投保5万元。承租人肇事赔付后起诉租车公司。最终,法院认定租车公司未足额投保、违背合同承诺,应当承担保险差额部分损失,判决其赔偿15万元。

2022年3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租车交通事故纠纷。判决进一步明确,租车经营者负有足额投保、风险管控的义务。经营者未如实告知保险情况,或是将车辆交由实习期驾驶人独自上高速,均属于存在过错,需要对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能以车辆已经出租、由驾驶人自行驾驶为由免责,该案最终判令租车公司赔偿3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租车相关各方均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承租人租车前,应当核验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切勿轻信“全险”这类口头承诺。租车经营者需如实告知车辆保险状况,按约定足额投保,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应当将保险持续有效作为车辆准入底线,禁止脱保车辆上线接单。

(本稿综合自法治日报、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