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一定会掉馅饼,但有可能会是广告牌。近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和阿某系相邻商铺业主。一日,阿某超市门口广告牌因大风刮落,将王某停放在商铺门口的轿车砸坏。事发后,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争议。
王某认为阿某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阿某赔偿车辆修复费用、误工费等共计1891元。阿某认为大风吹落广告牌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不应全额承担费用。
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阿某作为所有人及管理人未对广告牌的安全性做好防护,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广告牌在大风作用下脱落砸伤车辆,阿某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考虑到王某与阿某商铺相邻,日常往来接触较多,若简单一判了之,容易激化矛盾、埋下后续纷争隐患。额敏县人民法院立足邻里和睦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阿某向王某支付赔偿款1000元,该起纠纷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各类商铺、经营主体作为门头牌匾、户外广告牌、悬挂设施的管理人、所有人,要常态化开展安全排查维护,及时加固、更换老化松动的牌匾、支架,消除高空坠落安全隐患,守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因设施脱落引发侵权赔偿纠纷。(冯建芸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