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离婚时约定好了抚养费,就等同于覆盖子女全部生活花销。现实当中,子女可能产生各类大额特殊支出,如果离婚时未作出明确约定,极易在离异之后再次引发抚养纠纷。近日,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官通过释法调解,厘清案件审理边界,从源头降低后续涉抚养纠纷发生的可能。
该案中原告小花、被告小刚(化名)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小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于7月6日立案受理。承办法官对全部诉讼请求逐项梳理审查后发现,部分诉求牵涉案外债权人利益,还有部分诉求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按照民事诉讼审理规则,无法在本次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法官向双方充分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可另行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双方均表示知悉并接受。
调解初期,双方各有现实顾虑。小花需要直接照料一名未成年子女,生活负担较重,提出两套夫妻共同房屋归自己所有;同时子女存在一笔口腔诊疗修复的专项开支,希望该笔18000元费用由小刚承担。小刚同意离婚,但十分重视款项的履行保障,提出抚养费以及该笔专项开支的给付节点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不认可口头约定,避免后续发生履行争议。
承办法官立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释明:调解协议达成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写入民事调解书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协商过程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
经过多轮沟通疏导,双方放下过往情感纠葛,逐项协商确定全部处置方案:婚生长子由小刚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次子由小花直接抚养,小刚自2026年9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两套夫妻共同房屋归小花所有;子女口腔诊疗修复专项开支18000元,由小刚于2027年3月1日前一次性向小花支付。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家事案件兼顾法理与情理。夫妻缘分虽已落幕,但仍应当尽可能降低家庭解体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离婚案件中,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未按文书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不动产过户等义务,权利人无需再次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离婚诉讼存在审理边界,不处理涉及案外人的纠纷
离婚诉讼主要处理夫妻内部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涉及案外债权人的债务,或是与离婚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不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裁判。夫妻双方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仅对夫妻二人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三、抚养费不等于子女全部花销,大额专项支出建议单独书面约定
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费,已经包含子女日常生活、普通教育以及一般性医疗支出。如果子女会产生诊疗修复、重大疾病治疗等金额较高的特殊开支,父母可在离婚调解协议或者离婚协议当中,单独明确费用的承担主体、具体金额、履行期限,能够有效减少离婚之后因费用问题产生新矛盾。
四、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
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然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予以免除。
(供稿人 塔城市人民法院 萨娜 沈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