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有个误区:帮朋友出头,只要自己没动手打人,只是去“撑场面”“站脚助威”,就不算犯法。即便实际动了手,也觉得“主谋担责,自己只是跟着去的,没多大事”。事实上,这类行为很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最终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今天结合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回顾:一次义气的“出头”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小波(化名)因为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了矛盾。为了泄愤,也为了所谓的“面子”,小波并没有选择合法途径解决,而是纠集了被告人小刚(化名)等人预谋报复泄愤。
案发当晚,在长春市双阳区某商务酒店包房内,小波伙同小刚等人持啤酒瓶等工具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造成被害人面部、背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小波和小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面对铁证,两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谁也别想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波、小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小波作为纠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二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小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普法释法:三个核心法律问题
Q1:什么是“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小波和小刚有共同的伤害故意(都想打人),并且实施了共同的伤害行为(一起动手或在场助威),所以两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Q2:为什么判罚不一样?
核心区别在于法律中的“主犯”与“从犯”的认定。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本案中小波是纠集者,作用更大,所以判得重。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小刚虽然也动手了,但作用相对较小,所以判得轻一些。
Q3:轻伤二级有多严重?
法律上的“轻伤”和日常口语里的“轻伤”有所区别。轻伤二级已经触及了刑事犯罪的门槛。一旦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及以上,就不再是赔钱道歉就能了结的民事纠纷,而是刑事案件,是要坐牢的!
法官提示
冲动是魔鬼,义气换牢狱。遇到矛盾纠纷,请务必保持冷静,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解决。
切勿出于所谓“哥们义气”参与打架斗殴,哪怕只是到场“撑场面”、站脚助威,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一时冲动,失去的不只是自由,更是伴随终身的犯罪记录。
珍爱自由,远离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