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落地

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落地

吕梁地处黄河中游东岸,作为革命老区、资源型地区,结构性污染和历史遗留问题叠加,治理任务艰巨。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随后,吕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加快建设美丽吕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用足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此次出台专项《决定》,正是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市人民共同意志的生动实践。起草阶段,征求了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46家成员单位、20余名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意见。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企业等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兜底责任。《决定》对各级政府及监察、审判、检察机关提出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依法监管企业排污行为;监察机关紧盯生态项目审批、监管执法、资金使用等环节压实责任;审判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及生态修复等多种责任方式;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公益诉讼,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决定》要求各级人大做好生态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坚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综合运用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手段。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法典实施列为重点监督议题。“全面实施法典,对吕梁而言是一种‘坚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力;是一种‘相信’,相信法治力量;更是一种‘宣誓’,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决定》通过后的首次代表专题视察中,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宋红波说。

目前,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已设立首批生态文明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人大代表联络站融合共建,让生态环保“金点子”直通立法机关。《决定》倡导市民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号召一万余名各级人大代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凝聚“法治守护绿水青山”的合力。

闫书敏 白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