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多年儿子从未现身 一朝去世起诉要分房产

患病多年儿子从未现身 一朝去世起诉要分房产

再婚重组家庭,常常交织着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与朝夕相处产生的家人之情。

何先生患病多年,亲生儿子从未现身照料。然而,在得知父亲去世后,亲生儿子却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离异再婚

父子断绝来往

何先生与李女士是再婚夫妻,双方在前一段婚姻中都育有一个儿子。何先生与第一任妻子于199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年仅8岁的小何由前妻抚养,法院同时判令何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何先生与前妻离婚后,父子之间便几乎没了来往。

2000年,何先生与李女士再婚。李女士在上一段婚姻中育有一子小万,离婚时,年仅10岁的小万跟随母亲李女士共同生活。

再婚后的二十多年里,何先生和妻子李女士、继子小万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小万也在何先生的抚育下长大成人。

在此期间,李女士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何先生、李女士和小万三个人名下。

父亲去世

起诉索要房产

2020年,何先生不幸确诊重病。此后数年,他饱受病痛折磨,直至2026年去世。

在何先生患病治疗期间,生活照料、就医陪护、日常起居全部由妻子李女士及继子小万承担,两人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何先生离世不久,李女士和小万还没有从悲痛中走出来,却意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多年来与何先生毫无来往的亲生儿子小何将李女士和小万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父亲何先生享有产权份额的房产。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尖锐。小何认为,自己是何先生的亲生儿子,对于父亲的遗产当然享有继承权。而且自己幼年时父母离婚,父亲何先生完全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的抚养费一分钱都没有付过,他从小到大没有父亲的陪伴,父子亲情早已破裂,即使自己没有赡养父亲也是情有可原。

而被告李女士、小万则辩称,小何知道父亲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二十余年刻意断绝往来。何先生身患重病后,小何知道父亲患病的情况,却始终没有尽到给予经济供养、精神慰藉的赡养责任。父亲在世的时候不闻不问,去世之后才跑来争夺遗产。

至于小何要求继承的这套房产,小何没有任何出资贡献,也没有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小何不应当分得任何遗产。

继承份额

酌情倾斜调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法律也同时设置了倾斜调整规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何谓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就属于尽主要赡养、扶养义务。

本案中,何先生患病多年,李女士作为配偶、小万作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全程贴身照料,承担全部医疗陪护与生活照料,属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

反观小何,也具备扶养条件,却没有提供金钱支持或者精神关怀,依法应当不分或少分。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遗产涉及家庭共有房产时,不能直接把整套房屋当作遗产。本案房产登记在三人名下,属于家庭共有,应当先析出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仅仅将属于被继承人何先生的产权份额作为遗产,再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这也是遗产处理的重要前置步骤。

法院判决

应当予以少分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登记在何先生、李女士和小万三人名下,属于共有财产,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因此,何先生的遗产是这套房屋当中属于他的三分之一房产份额。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考量各方的付出、过往历史背景,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对于何先生名下三分之一房产份额,亲生儿子小何酌情应当少分,最终判决小何可以继承父亲何先生房产份额的五分之一。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到,法律尊重血缘关系,以及基于血缘的法定继承身份,但是法律不会把血缘当成无条件获取财产的通行证。继承制度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底层逻辑:享受继承的权利,背后对应着赡养照料的责任。付出陪伴与照料,法律就会给出正向肯定;长期缺位、拒绝履行义务,则要承担少分乃至不分遗产的不利后果。

无论是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还是继父母与子女,亲密关系都需要长久陪伴、彼此付出来浇灌。血缘是与生俱来的纽带,而亲情是双向奔赴的结果。遗产分割的司法裁判,是定分止争的工具,更是社会价值的风向标。它告诉社会大众:遗产继承不只看血缘,也要看付出!

(雷春波 戈韵仪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