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调解一起涉农林地合同纠纷

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调解一起涉农林地合同纠纷

春种希望,秋收盼果,对于农户而言,每一株苗木都是辛苦耕耘的心血。可一场半途中断的浇灌服务,让3000株苗木干枯受损,昔日合作的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依托庭所联动机制,成功调处一起林带浇灌合同纠纷。

俄某与木某签订《林带浇灌合同》,约定由木某为俄某承包的86亩林带提供四次浇灌服务,水费、劳务报酬合计18000元。合同明确若因操作不当、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灌溉溢水造成周边农户耕地受损,赔偿责任由木某承担。合同履行中,木某以案涉地需要修缮灌溉水渠、设备为由,先后向俄某索取24400元。

但后续,木某仅完成一次浇灌就停止履约,俄某多次催促,木某仍未继续开展浇灌作业,致使俄某新栽植8000株苗木中有3000株干枯死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9月10日,俄某将木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木某依法返还24400元并赔偿林木损失。

涉农林地纠纷事关农业生产切身利益,林地受损、溢水风险等事实仅凭庭审陈述难以精准认定。法官古丽尼沙·对山联合驻庭司法特邀调解员启动庭所联动调解机制,共同前往现场实地查看林地地形地貌、林木长势及受损状况,排查灌溉溢水隐患;同时,深入乡镇、村委会走访核实,全面核实灌溉作业受限的背景,固定案件事实。

经调查查明,木某未能全面履约并非单方过错,前期浇灌发生溢水,为保护周边农户耕地,乡镇对浇灌时段、用水量进行管控,客观上制约浇灌施工;加之木某同期承接多项农田灌溉业务,工期安排冲突,多重因素叠加,致使木某未能如约完成全部浇灌,而俄某对该客观情况知晓。

在调解现场,法官结合实地走访查看的事实,厘清双方责任,案涉合同未能完整履行,既有乡镇管控灌溉作业的客观因素,俄某对此知情,不能将全部责任归责于木某。但木某自身存在履约安排不当、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不能完全免责。法官释法明理,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树立诚信意识,理性看待诉讼风险。同时,立足乡村邻里交往情理,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法官与特邀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案涉《林带浇灌合同》,木某分期赔付俄某各项损失合计15000元,当场先行支付5000元,矛盾就地化解。

法官释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这正是诚信原则在民事交易中的体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管控、客观条件限制等不可控因素,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妥善调整履约方案,不能单方面消极停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古丽尼沙·对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