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法院判企业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荆州区法院判企业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近日,湖北省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某机械设备公司向劳动者陈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履行完毕。当事人陈某专程向承办法官魏林夕送来锦旗,表达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诚挚感谢。

入职填表未签约 离职索赔起纠纷

2025年2月,陈某入职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事工艺员岗位。入职时,陈某填写了一份《新员工入职申请表》,其中载明了其出生年月、联系方式、家庭地址、教育经历、主要工作经历、试用期时间及试用期工资等基本信息,并备注“试用期满1个月后签劳动合同”。然而,试用期满后,双方始终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6月,陈某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

离职后,陈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诉至荆州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 入职表非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填写的《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仅包含入职者基本信息、入职岗位及试用期薪资,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法定必备条款均未涉及,缺乏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实质要求。

同时,该入职表虽备注“试用期满1个月后签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均有预期,但此后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据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签约须依法,维权要留痕

用人单位试图以《入职申请表》等文件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反而可能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妥善保存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