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租赁合同中笼统约定土地费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据此主张国有土地租赁费,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涉房屋用地为国有土地租赁性质,会产生国有土地租赁费。出租人提供自行拟定的格式租房协议,协议中将“土地费”与水电费、取暖费一并约定由承租人承担,但未对该费用具体含义作出专门说明。
租赁期间,承租人按时交纳水电、取暖等常规费用。多年履约期间,出租人未曾向承租人主张该笔土地相关费用。合同到期后,出租人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承担历年国有土地租赁费及违约金。
一审判决驳回出租人的诉讼请求。出租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国有土地租赁费不属于房屋租赁中大众熟知的常规费用,专业性较强。涉案格式合同仅简单载明“土地费”,并未明确特指国有土地租赁费,条款约定模糊。出租人作为格式合同拟定方,主张由承租人承担该笔特殊费用,应当举证证明签约时已就此项费用予以披露、释明,证明双方达成真实合意。结合该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就国有土地租赁费的承担形成合意。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温馨提示:一份公平有效的合同,离不开双方的审慎与诚信。作为出租人,应当恪守诚信义务,对于合同中专业性强、可能加重对方责任的重大事项,应当清晰表述、主动披露说明,避免因表述模糊埋下纠纷隐患。作为承租人,签署合同之时亦需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认真审阅全部条款,对于含义不明、存有疑惑的约定及时沟通核实。签约双方双向尽责、坦诚相待,减少因理解偏差产生的矛盾纠纷,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林大海)